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潘某某,男,20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我借款x元,并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上载今借张某某现金壹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潘某某。被告借款时承诺1个月还款,逾期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开始打电话还能联系上,后来通信中断也不与我照面,我找到他家也不见他本人,无奈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x元,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被告通过原告弟弟张某借原告现金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张某某现金x元,借款人潘某某。借款时被告承诺1月内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无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现金x元。

若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东亮

审判员杨红欣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留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