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尤某与被告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尤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原告尤某与被告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敏独任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1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邹某某,被告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某诉称,1989年,原告被人拐卖到被告家与其成婚,原告本不愿意与被告结婚,但是被告家人一直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使原告无法逃离被告家。1990年3月27日,原、被告生育一子传某甲。在逃离无望的情况下,原告被迫与被告在武隆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年龄的差距,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传某辩称,原告于1989年3月到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传某甲,之后双方登记结婚,但是在婚前原告是自愿到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婚后双方的感情很好,根本不存在吵嘴打架,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原告尤某与被告传某相识,之后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一起生活。1990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名传某甲。1992年10月15日,原告尤某与被告传某在原武隆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2月27日,原告尤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登记书以及庭审调查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案相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相处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应当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也未产生较大的纠纷和不可调和的矛盾,现原告主张系拐卖到被告家中以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原告与被告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尤某与被告传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林敏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常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