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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重庆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等9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贰仟壹佰零陆元(¥2106)、合理支出壹仟壹佰元(¥1100)及诉讼费伍拾元(¥50),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陆元(¥3256),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武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武某1不苟既有_开拓求新--《新中国国际战略》评介1.2

2邓小平对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进程的科学定位及其理论价值12

3对人物传记写作方式的新探索——读《世纪风流》1

4抗战时期陈云对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历史贡献10

5论江泽民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衍生7

6我国为什么放弃“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决策而宣布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12

7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及其对马克思主义开放观的中国化和具体化14

8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9

9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与新时期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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