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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伙同魏法荣(另案处理)明知自己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资质”的情况下而与莫斯科亚美洲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忠学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给杨某丁、杨某停、岳某某、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办理护照,办假《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某资格证书》、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办出境签证,非法组织38名许昌县籍农民工到俄罗斯务工,收取38名务工人员费用共计x元人民币(其中一名因为其他原因未能赴俄罗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丙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伙同魏法荣(另案处理)明知自己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资质”的情况下而与莫斯科亚美洲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忠学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给杨某丁、杨某停、岳某某、王某某等38名农民工办理护照,办假《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某资格证书》、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办出境签证,非法组织38名许昌县籍农民工到俄罗斯务工,收取38名务工人员费用共计x元人民币(其中一名因为其他原因未能赴俄罗斯)。

另查,被告人王某丙在公安机关对刘某乙、魏法荣某同诈骗的侦查期间主动做民工的工作,到公安机关陈述受害经过,为案件的及时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认为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乙供述:2007年7月份,我通过魏法荣某绍到俄罗斯找朱忠学考察假发生意,我临回国时朱忠学对我说,现在俄罗斯的建筑市场同咱国八、九十年代一样,刚起步,前境很好,他让我从国内组织一批建筑工人来俄搞建筑,自己接工程干,收工人的管理费,朱忠学还说建筑一平方米给工人400卢布,到年底我们都分点,我还能挣中介费。当时我就同意了。我于2007年12月4日回国,我找到魏法荣,把朱忠学让我和魏法荣某织建筑工人到俄罗斯搞建筑的提议说了一下,魏法荣某同意了。我和魏法荣某块先后到魏都区劳动局、许昌市劳动局咨询“赴俄劳务”的事,劳动局怕担风险,不帮助办理。我们到劳动局咨询前,朱忠学通过互联网给我传来,亚美洲公司文件(一份合同、一份委托书、一份建筑许可证、一份税务登记、俄罗斯中央移民局同意书、中央警察局的同意书、中央移民局同意50人劳动指标(工卡)等)。我和魏法荣某许昌市劳动局人才市场送相关劳务输出资料,劳动局讲他们也无资格办理,后通过许昌市劳动局联系到河南华剑劳务公司,市劳动局说华剑公司一个人收费3万多,要求一次付清。当时我通过别人认识王某丙,王某丙已经找了一些干建筑的人,工人接受不了这些条件。后来王某丙、魏法荣某们三个商量,凡是上俄罗斯的工人,先交一千元用于体检身体、买打工卡,谁不去钱不再退还。通过王某丙介绍有三十多人报名。2008年2月通过互联网我和朱忠学联系,朱忠学说一个赴俄务工人员按2万2收取费用,三年的务工时间。这些钱用来体检身体、向移民局购买打工指标、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的签证、机票或火车票、落地迁(入户口)等费用。我把这情况给魏法荣某了说,我们两个把每个工人收2万2对王某丙说了,后来工人一直反映收钱太多,能不能少拿点,其余的从工资里扣。为了把这事办成,我给朱忠学联系后按大工收x元,小工按x元的收费标准,不够由我和魏法荣、朱忠学三个先垫付,到俄罗斯后扣工人的工资。朱忠学同意了。2008年春节前,王某丙通知了六、七个工人代表,我和魏法荣、王某丙和工人代表在许昌鸿宝大酒店六楼餐厅开会,介绍在俄罗斯工作情况。鸿宝开会后,有十四个人到郑州口岸医院检查身体,这些人每人的体检费431元,工人每人交给王某丙了500元。后来又在许昌县民政局门面楼一楼东头我租的房里开了三次会,都是关于工人待遇问题,始终王某丙没把朱忠学传过来的真合同让工人看。王某丙单独对我和魏法荣某:合同不能让工人看,这叫工人看了,我领工的不喝西北风了。在这三次会议上,张某庚及其他工人提出:一月不能低于一万元,一天工作不能超过十小时。通过谈判工人待遇问题,我和王某丙、魏法荣某为可以同朱忠学签订合同。2008年2月3日在许昌六一路、三八路交叉口一复印社,王某丙、魏法荣某们三个给朱忠学签了合同,在网上给朱忠学传过去。之后王某丙带人找我报名,我登记了共38人。2008年2月18日我到许昌县外事办领了三十张办理护照的申请表,还有四张不是我领的。领了表后在王某丙家工人填的申请表,填表后将表发给每个工人,由个人申请办理护照,半个月时间,护照办好。我到许昌县邮政局签收了23本护照。3月初我把我签收的护照和其他人的护照共计38本,还有体检表(38人艾滋病检验报告单)原件、每个人两张二寸照片用邮寄的方法邮给北京的钱永福,让钱永福给我们办理赴俄罗斯签证。钱永福办签证所需的俄方的邀请函、打工卡是朱忠学直接邮给钱永福的。2008年7月14日钱永福给朱忠学、魏法荣某我打电话,说签证办齐了。2008年7月下旬,我、王某丙带队分四批陆续到莫斯科,第一批25人由王某丙带队,第二次我带9名工人,第三批杨某某、杨某戊两个人,第四批是王某甫。这37名工人先后到俄罗斯后,第一批25人被朱忠学介绍到程严的工地上,25个人的护照由程严保存,第二批9个人也介绍到程严工地上。朱忠学以“莫斯科山羊公司”的名义给37名务工人员办的落地迁。我从程严处拿了25人的护照,加上我领的9个人的护照交给朱忠学。因为朱忠学把“一立方米砌墙400卢布”的事说出来,工人与王某丙发生矛盾,在程严工地干有八、九天,王某甫自己到陈有强的工地干活,后来陈有强给魏红涛(魏法荣某子)打电话想要工人。魏红涛和我商量,我们与陈有强接头,后来我们夜里组织工人到陈有强工地上干。干了六、七天,因杨某丁施工过程中放错线,导致陈有强不开工资。这期间朱忠学让我赔他损失。程严也要求朱忠学赔损失,程严又找到我想让工人回去。这时有几个工人从陈有强的工地又到程严的工地上,工人分成两下干活。我在莫斯科待了半月时间,因为我的签证到期了,我就回国了。赴俄务工人员朝国内打电话,说想回国,造成务工人员家属在许昌上访告状。

魏法荣某我说几个朋友以他名义注册了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他让我看工商营业证照,法人代表是魏法荣。这三十多名赴俄务工人员怕上当受骗,要求我、魏法荣、王某丙找公司担保,在这情况下,魏法荣某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魏法荣、王某丙和工人代表一块到许昌天平公证处公证。有七个工人交公证风险金,每人1000元,我收的共7000元。

我是2008年3月10日开始收费的,分二、三次在我租的房子里收的,收的大部分是他们在许昌县建行的存款条,有4万5千元的现金,我给他们打的有收到条。我一共收了38人共53万多元。这钱用于38个赴俄工人的体检费x元;给朱忠学汇款x元用来办“务工卡“、邀请函的费用;给钱永福汇了20多万,包括:25人的火车票、12人的飞机票、办38人签证;2008年7月下旬给37名工人买保险,花了13万多。

37名工人与朱忠学签的合同是经魏法荣、王某丙和我三个商量后,把朱忠学给我们三个签的合同的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作了修改,第二条第一项改为“工人每天工作9小时,大工和技术工每月1万元人民币,力工每月7千元,施工员每月1万2千元人民币。修改后,我们三个在我租的许昌县民政局的房子里让35名工人(有3人有事未到)在合同上签字。这份合同2008年8月份,在莫斯科的工人发现与我们给朱忠学签的不一致。

这38名工人的任某资格证是我找周口一个姓魏的办的假证。每个证30元。是朱忠学让我办的,与签证、邀请函没有关系。

2、被告人王某丙供述:我是2008年元月份认识的刘某乙和魏法荣。刘某乙和我商量组织一批民工到俄罗斯打工,魏法荣某参与了。我们三人于2008年2月3日在我的车上签了一份劳务合同,我们三个人是乙方,甲方是莫斯科亚美洲公司,代表是朱忠学。刘某乙、魏法荣某排我到俄罗斯后由我负责带领民工干活,刘某乙同意我可以先不交出国费用x元,出国后从我工资中扣除,并承许我到那后要是干的好,给我发双份工资。刘某乙、魏法荣某责做民工的思想工作,收取民工的钱并协调代办出国手续,我介绍了七个民工,刘某乙介绍一部分,通过群众相传逐步组织了38个民工。我没有参与民工签合同的事,是刘某乙、魏法荣某人办的,时间是2008年2月3日之后,刘某乙、魏法荣某许昌县X街楼一楼东户让我们35名民工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有3人因为有事没到场。其中一个因出国手续办错了没出去成。这份合同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套改的,甲方是莫斯科亚美洲有限公司,代表人是朱忠学,我们35人在上面签了字,合同就一份,谁想要就复印一份。两份合同的第二款第一项不一样,原合同写的是“乙方采用包工的方式砌墙,每立方按400卢布计算,甲方负责对所聘工人包吃住”。刘某乙让我们签的那份合同第二条第一项内容为“大工和技工每月1万元人民币,力工每月7千元人民币,施工员1万2千元人民币,甲方负责对所聘工人包吃住”。刘某乙、魏法荣某次在许昌县X街楼给我们30多人开会,他们给我们讲,莫斯科工地吃的是肉类、鱼、面包、牛奶,住的是公寓,三四个人一个房间。按合同约定每位民工交x元人民币,最少的交了8000元,都交给刘某乙了。刘某乙说这些钱是出国费用,用来办护照等手续。刘某乙收了钱后,为我们办理了护照、《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某资格证书》、《打工卡》、《健康检查证明》、《俄罗斯邀请函》等手续。这些手续出国前在北京刘某乙发给了我们,到俄罗斯后又被那边的人收走,说是办落地签证。之后不再给我们,不让我们回国。直到李某长等人到莫斯科带人时才返还给我们。

我们在刘某乙、魏法荣某安排下,共37人分四批出国,第一批25人,我领队坐火车去的莫斯科,第二批9人由刘某乙领队坐飞机,第三批2人坐飞机,第四批1人坐火车。我们到莫斯科,被程严的女朋友欧亚接待,当天晚上住程严的工地,十几个人一个房间,住通铺。第二天我们自己架了个简易床。吃的是洋葱、洋白菜、面食。每天干活最少10个小时。条件很差,与刘某乙讲的完全不一样。我去第三天半夜,刘某乙和魏红涛租了个大巴车,找几个带枪的黑道人物,连行李某不让我们带,就把我们转移到另一个工地,包工头叫阿强(陈有强)。在这个工地上更苦,吃的是不熟的大米,牙刷当筷子,盖的是塑料薄膜。没有机械化,干的是人力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后被换了3、4个工地,3个多月的时间总共给我发了200美元、5000卢布,合人民币2000多元。我们到莫斯科后,朱忠学不管我们,他把与刘某乙、魏法荣某们三人签的合同交给程严一份,程严说合同内容与我们与刘某乙签的不一样,所以朱忠学、程严不会按我们持有的合同履行。

3、证人魏××证言:我跟几个朋友开了一个公司,叫许昌万恒基础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2007年元月份变更为阎少坡.我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是以前我当法人代表时保存的复印件,承诺书是一个盖有公章的空白A4纸,是2003年公司刚成立时我保存公章多盖了一份。我为那些工人作担保的事公司不知道。2008年初的时候,刘某乙对我说他组织一批务工人员去俄罗斯务工。俄罗斯有个叫朱忠学的人在那搞建筑,缺少建筑工人,委托刘某乙招些工人。刘某乙说他招了37个工人,但这些工人怕上当受骗,让刘某乙找个有质资的合法经营公司做担保。刘某乙就来找我了。因为我与刘某乙的关系不错,我儿子也在俄罗斯,朱忠学我也认识,我知道刘某乙肯定能把这些工人送出国,我愿意为他们做担保,并去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后那些工人才把出国的费用交给刘某乙。37个工人只有6、7个交了保证金。这些保证金随出国费用交给刘某乙了。与俄方公司签劳务合同的是我、刘某乙、王某丙三个。

4、证人刘×证言:2008年3月10日,魏法荣某我公证处,要求为其持有的一份承诺书进行公证,由于他是代表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来公证的,我处让魏法荣某规定出具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是原件我记不清了)及他个人的身份证。然后我为他办理了公证手续。

5、被害人杨某丁陈述:2007年农历腊月18日晚,杨某廷和王某丙来找我,说许昌县X镇政府的刘某乙和魏法荣某织人员到俄罗斯打工哩,大工每月人民币8000元,施工人员每月人民币x元。我一听觉着可以,就答应了。腊月19日早上,我在许昌和另外20来人在刘某乙的带领下坐大巴到郑州口岸医院进行体验,当时每人交了500元检验费。过完春节,刘某乙就以办理各种手续费、证书费、去俄罗斯的路费等名义让我先后交了x元,本来应该交x元,剩下6000元说是到俄罗斯从工资中扣。2008年7月9日我们第一批25人从许昌经北京到俄罗斯莫斯科,我们的护照和签证都是刘某乙办的,刘某乙拿一份协议说是俄罗斯亚美洲有限公司,是山东省跨国建筑集团公司,我们要到这家公司务工,我们签了协议。但到俄罗斯后才知道我们签的协议是一家中介公司。我们发现被骗后就抗议不干活,刘某乙哄着我们,把我们卖给几个工地过着非人的生活,工资就发了200美元,等到2008年10月10日左右,许昌县政府的领导到后我们才被解救,2008年10月16日我们从莫斯科坐火车回来,给我了8000卢布。我们去俄罗斯一共分三批去了37人。

6、被害人杨某戊陈述:我是2008年元月份通过王某丙认识刘某乙的,之后刘某乙多次在县X街楼一楼东户给我们三十来人开会,动员我们积极出国打工赚大钱。他在动员会上说莫斯科工地吃的是肉类、鱼、面包、牛奶,住的是公寓,大工一个月x元,小工一个月7000元,还单独对我说给我发一万五六。2008年2月3日,我们35人农民工在刘某乙住处签了合同,我们35人都是乙方,甲方是莫斯科亚美洲公司,代表人是朱忠学。当时魏法荣某在场。我先后交给刘某乙x元,2008年4月24日刘某乙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刘某乙说这是我出国费用,用来办护照、打工卡等手续,按合同我们要交x元,但我们大都没交够,刘某乙让我们出去打工,从我们工资中扣除。我是第三批去的。2008年7月28日我和我弟弟杨某某做火车到北京,一个姓钱的将护照等出国手续给我,我俩又各交给姓钱的2000元,那个姓钱的说是刘某乙让交的,回来抵飞机票。2008年7月29日我俩坐飞机到莫斯科。当天晚上我们被程严的女朋友欧亚接待,与先前两批到的工人汇合。工地上生活条件很差,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同刘某乙讲的完全不一样。我到的第三天晚上半夜,刘某乙和魏法荣某儿子魏红涛租了个大巴车把我们36人转移到阿强的工地。此后我们又换了两个工地,条件都很恶劣,干了一个多月我们才每人发了2000多卢布,我们就反抗。这期间刘某乙回国了,我们在国外没有固定收入,护照被朱忠学扣押,我们也回不来。后县领导把我们领回来了。

7、被害人任某某、彭某某、杨某己、张某庚、常某辛、岳某壬、刘某癸、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常某某、荣某某、张某某、蔺某某、蔺某某、岳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岳某某的陈述与杨某戊、杨某丁的陈述一致。

8、劳务合作合同两份,证实刘某乙伙同魏法荣、王某丙将合同修改的事实。

9、打工卡、邀请函、技术证书、护照、签证、落地签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乙为36名赴俄务工人员办理的出国证件事实。

10、许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实刘某乙为37名赴俄务工人员办理的专业技术任某资格证书系伪造的假证。

13、许昌市天平公证书,证实魏法荣某2008年3月10日以许昌万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具的承诺书。

14、刘某乙向杨某丁等36名赴俄务工人员打的收到条,证实刘某乙共收取费用x元。

15、许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证实王某丙在公安机关对刘某乙合同诈骗案侦查期间主动做民工的工作,到公安机关陈述受害经过,为案件的及时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认为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王某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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