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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1-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一终字第4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某,又名单某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1994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4月1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00年4月20日被山东省鲁中监狱释放。2001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某凤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单某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单某凤于2000年6月14日至2001年2月23日期间,在十八户灌区管理所三号水库等地,用铁锨、斧子等作案工具,采用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寻衅滋事作案6起,打伤5人,其中2人为轻微伤。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0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单某凤伙同单某凤(在逃)对正在十八户灌区管理所三号水库抽水浇地的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单某凤用铁锨将高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00年6月14日上午,他正在抽水,骑摩托车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用铁锨打在他的左肩上,又用铁锨朝他的头部和身上打了四下,坐摩托车的人也用手打了他几下。打完后,开始打他的那人说他,他就是单某四。随后,单某四还把张某甲打了一顿。(2)证人董某某证实:2000年6月14日上午,她和丈夫高某某正准备抽水,骑摩托车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用铁锨打在她丈夫的左肩上,又用铁锨朝她丈夫的头部打时,她丈夫用手护住了头,铁锨打在她丈夫的手上。打她丈夫的人自称是单某四。单某四还把张某甲打了。(3)提取的物证铁锨一把,经被告人单某凤辨认,系殴打被害人高某某时所用。(4)鉴定书证实外伤所致高某某左上肢之损伤构成轻微伤。(5)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2、2000年6月14日上午,单某凤伙同单某凤将正在三号水库抽水浇地的张某甲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00年6月14日上午,他正在往稻田地里抽水,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说是单某四,另一个人叫单某三。单某三过来踢了他一脚,打了他好几拳。他就跑,被单某四打得鼻子里出了血。单某四还让他把脸上的血洗干净。(2)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3、2000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单某凤伙同单某凤窜至西宋某X村主任李某乙家,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单某凤将李某乙踢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0年6月14日上午11点多,他正在家,单某三和单某四到了他家。单某三进门就骂了一句,接着朝他脸上踢了一脚,还用小板凳砸他,他躲了过去。这时候他弟媳妇来了,单某三和单某四骂着就走了。(2)鉴定书证实所致李某乙面部伤构成轻微伤。(3)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4、200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单某凤用斧子将正在三号水库抽水浇地的孙某某的抽水带砍断,之后,又持斧子追至孙某某家中,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00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他正在往稻田地里浇水,他看到单某四拿着斧子将他的抽水带砍断。单某四还追到他家中,对他进行辱骂、威胁。(2)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5、2000年农历8月15日,被告人单某凤将正在三号水库割草的宋某某、李某学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他村的李某乙找到他,说是单某凤的岳父找人割草,他和李某丙便与单某凤的岳父达成协议合伙割草。2000年农历8月15日他和李某丙正在割草时单某凤正好从那里经过,单某凤嫌他把草都拉走了,拿起车摇把把他的拖拉机油箱给砸烂了。之后,单某凤把他和李某丙打倒在地,又踢了他和李某丙好几脚。后来,单某凤又让他把草拉到其岳父家。(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他和宋某某与单某凤的岳父达成协议合伙割草。2000年农历8月15日他们割草时,过来一个人(后来知道是单某四)嫌他们把草都拉走了,拿起车摇把把他们的拖拉机油箱砸进一块。之后,单某凤把他和宋某某打倒在地,又踢了宋某某。(3)证人李某丁证实:2000年秋天单某凤的岳父找到他,让他找人割三号水库的草,并且说好是一人一半。他找到了同村的宋某某。单某凤嫌宋某某拉的草太多,把宋某某打了,并且强迫宋某某把草拉到其岳父家。(4)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6、2001年2月23日,被告人单某凤伙同单某凤将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华通饭店的厨师张某戊、陈士强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01年2月23日晚上他正在厨房里打扫卫生,听见院子里有打仗的声音。他跑出去一看,是老板和另一个人打在一起,他过去拉开仗。之后,他就回厨房了。这时候单某三(后来知道的)来到厨房里把陈士强(乳名小明)打了。单某四(后来知道的)进来问他有没有打他的伙计,他说没打。单某四就用巴掌和拳头打他的脸,他就跑出来,单某四追上他,把他踹倒在地,又踢了他好几脚。(2)证人张某己证实:2001年2月23日晚上他和张乃军因为一点小事打了起来,被单某三、单某四拉开了。后来,听说他的厨师张某戊被单某四打了,陈士强被单某三打了。两个厨师的医疗费都是他支付的。(3)证人奚某某证实:2001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看到老板张树国被人打得满脸是血,赶忙把张树国扶到屋里。这时候她听到外面打起来了。她出去一看,是单某三、单某四在厨房里打两个厨师张某戊和小明。具体她也分不清哪个是单某三、单某四。(4)辨认笔录证实经辩认人张某戊辨认在华通饭店殴打他的人是单某凤。(5)被告人单某凤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

本案的案件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单某凤出生于1970年5月17日。(2)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对单某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4月28日。(3)山东省鲁中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于2000年4月20日对单某凤予以释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凤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单某凤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其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单某凤有期徒刑四年;假释考验期间二年零八天,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单某凤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某凤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妨害了公共秩序,属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关于水库的承包人,从“合同”上看并不是单某凤。上诉人单某凤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单某凤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华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张志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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