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许XX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许XX,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指定辩护人刘格,重庆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指定辩护人刘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许XX与同伙代XX、程XX、任X(均已判刑)进入电某路X号手某店盗窃时惊醒了守店人邓XX,同伙程XX、任X、代XX采取捂嘴、捆绑手某、卡脖子等方法致邓XX窒息死亡,四人抢走屋内价值7380元的手某、电某、充某等。同年9月20日晚,四人还在万州区X区持刀抢劫居民崔XX价值2200元的明星125型摩托车一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许XX与同伙程XX、任X、代XX(均已判刑)共谋盗窃,携带水果刀、手某、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万州区X路X号“步步高”万联通讯门市手某店,攀爬人行天桥护栏从后门进入店内,惊醒了守在店内的被害人邓XX(本案死者,时年73岁),同伙程XX、任X、代XX上前将邓XX按在床上,将其手、脚捆绑,并采取卡脖子、打击头部,捂住其嘴、鼻,致邓XX窒息死亡,被告人许XX搜取屋内手某、电某、充某等物,之后四人逃离现场,将抢走的手某等物予以分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XX因左耳部以及下颌、颈部遭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搜取的手某、电某、充某等物价值人民币7380元。

同年9月20晚11时许,被告人许XX与同伙程XX、任X、代XX共谋抢劫摩托车,由被告人许XX与其女友乘坐被害人崔XX的明星125型摩托车至万州区X区桑树坪至驸马公路一池塘边,等候在此的同伙程XX、任X、代XX三人上前对崔XX持刀威胁,将该摩托车抢走,由同伙代XX以350元卖与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许XX供述,2002年10月他和程XX、任X、代XX三人商量并通过查看决定偷复兴路X路拐弯处的“步步高”手某店。10月18日凌晨他们从他在复兴路开的“食为天”火锅店里出来,从人行天桥翻栏杆进入这家手某店,他到柜台内找手某。看到程XX、代XX、任X把那个守店的老人按在床上捆绑,那人挣扎后没有声音。他拿了两个手某和一些充某,取下那人的钥匙打开临街卷闸门,他们逃离,路上听程XX说那人可能死了,回到沙河镇的租房内清理抢来的手某、充某等,他分了一个手某。他回到复兴路火锅店内看到手某店外有很多人并听说人已死亡,他就和他女友李某Z一起乘车外出到广东。直到2011年8月17日在东莞市X镇被抓获。在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他们四人商量抢一个摩托车。当晚他和女友李某Z乘一名男子的摩托车到枇杷坪一条公路上,他和女友下车,守候在此的代XX、任X、程XX持刀上来威胁,抢走那人的摩托车和30元钱。代XX驾车把他和女友送回火锅店,又返回去把看守那人的程XX、任X接走。代XX将摩托车卖掉。

2、同伙程XX供述,2002年10月中旬他和任X、代XX、许XX商量并通过观察决定偷电某路人行天桥下一家“步步高”手某店,10月18日凌晨他们从许XX在复兴路的“食为天”火锅店里出来到人行天桥上,他和任X各带一把西瓜刀,还带了手某、绳子,代XX带一瓶硫酸。从天桥栏杆翻过去从手某店的后门进入屋内,守店的老人惊醒后准备从床上起来,他上前把那人按住,代XX把老人的脖子卡住并用拳头打,他一直把老人的嘴、鼻捂住,老人挣扎,任X用绳子将其手、脚捆住,许XX在屋内拿手某。不久许XX把老人身上的钥匙拿去把前门打开,他们一起逃离。他把手某开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临走时他把老人手某的一枚戒子取下交给了代XX。他们回到租房内,清理后有五部手某以及一些充某,他们各分一部手某。在此之前一个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四人商量抢一个摩托车卖钱,他和任X、代XX在枇杷坪的公路边等候,许XX及其女友乘一辆摩托车来后,他们围上去持刀威胁摩托车司机,抢走那人十多元钱,代XX和任X把摩托车开走,后来摩托车由代XX卖成350元钱。

3、同伙任X的供述,2002年10月上旬他和代XX、程XX、许XX商量偷手某。他们在复兴路X路的人行天桥上看到一家“步步高”手某店。10月18日凌晨3时许他们从许XX在复兴路的“食为天”火锅店里出来到天桥处,他和程XX各拿一把水果刀,还带有手某和绳子,从后门进入店内,代XX、陈XX将屋内床上守店的老人按住,许XX去拿手某,他用绳子和布条将那个老人的手、脚捆住,那人挣扎,代XX打老人的头部、卡脖子,陈XX给老人喉部两拳并将其嘴捂住,将老人捆住后他和代XX也去找手某,后许XX从那人的裤包里拿出钥匙打开大门,他们逃离,老人手某的戒指由程XX取下来交给代XX。他们坐摩托车到沙河镇租房内清点抢来的东西,有五部手某和各类电某、充某、手某卡、手某模型等,各分一部手某。2002年9月20日他和程XX、代XX、许XX商量抢摩托车,他和程XX、代XX在桑树坪至附马公路一个池塘边守候。许XX及其女友乘坐一辆摩托车过来,他们三人冲上去持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威胁,代XX和他骑着摩托车先离开,他下车后代XX骑车返回。后来摩托车由代XX卖给了大周镇的李某,获款350元。

4、同伙代XX供述,2002年10月的一天他和程XX、任X、许XX商量决定偷电某路人行天桥附近一家“步步高”手某店,10月18日凌晨他们从“食为天”火锅店里出来,程XX、任X各带一把水果刀,他带的两瓶硫酸,还带有手某和绳子,从天桥翻过栏杆从后门进入屋内,程XX、任X将守店的老人按住,程XX一直用手某住老人的嘴,用拳头打老人的头部,用布条捆住老人的手、脚,他按住老人的脚,许XX在店内拿手某,后许XX用钥匙打开前门他们逃离,程XX取下老人手某的一枚戒子给他。他们回到租房内清理抢来的东西有五部手某和电某、充某、手某模型等,他们各分一部手某,另一部手某由他卖成250元。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们在桑树坪附近抢了一辆125型摩托车,是许XX及其女友去把摩托车引来。他将摩托车卖成350元。

5、被害人冯某、李某X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证实,他们在万州区X路X号经营的“步步高”手某店于2002年10月17日晚被抢劫,守店的老人邓XX被杀害于店内床上,手、脚被捆绑。有六部手某以及手某模型、充某、手某卡号等物被抢。

6、被害人崔XX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证实,2002年9月20日晚11时许,一男一女从枇杷坪大巴车站附近乘他的摩托车前行几百米到附护路一池塘边,下车后上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持刀对他威胁,他只好拿出身上的26元钱给对方,这人还打他头部两拳,另外两名男子把他的摩托车骑走,不久摩托车开转来把这人接走。他的摩托车是一辆明星牌125型摩托车。

7、证人郑某、唐某、黄某、熊X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在2002年10月18日凌晨看见“步步高”手某店卷闸门开着、守店的老人被杀死、10月17日晚许XX、代XX等人在“食为天”火锅店里玩耍、10月18日下午许XX用手某告之“杀了人”、许XX与女友一起离开火锅店后没有再返回等事实。

8、证人邓某证言证实,她父亲邓XX在鸽子沟人行天桥下面的“步步高”手某店内守店,2002年10月18日早上被人杀死在店内,生前与他人并无矛盾。

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2年10月4日他以350元从同学代XX手某购买一辆125型摩托车。

10、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02年10月19日他儿子任X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对他说其参与抢手某并致守店的人死亡。

11、证人李某Z证言证实,她与被告人许XX自2003年起一直在广东打工、许XX一直没有回过万州。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万州区X路X号“步步高”万联通讯门市,南侧为电某路,北侧为复兴路,东侧为人行天桥,门市前后卷闸门无撬压痕迹,货柜内有被翻抄的手某盒、电某盒等,死者仰卧于室内钢丝床上,左手某指沾有血迹,手、脚被红色布带、尼龙绳捆绑。尸体上盖有被子。

1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死者邓XX面部青紫肿胀,口唇、十指发绀,左、右眼球膜点状出血,左耳鼓膜破裂出血。系左耳部及相应下颌、颈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14、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万州区X路X号手某店被抢“南方高科”、“科健”等手某及电某价值7380元人民币。被害人崔XX被抢明星125型摩托车价值2200元人民币。

15、缴获赃物登记表、领条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缴获的部分手某、充某以及一辆明星牌125型摩托车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冯某、崔XX。

16、万州区公安局、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关于抓获被告人许XX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广州市X区看守所。于8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7、万州区公安局户籍证明以及拘留、逮捕法律文书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许XX的身份情况以及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采取X制措施、被害人邓XX因2002年10月18日死亡的事实。

18、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二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4)渝二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刑复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了罪犯程XX、任X、代XX因与被告人许XX一起参与上述抢劫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许XX通过其父母与本案被害人邓XX之亲属达成4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兑现,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某X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9500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许XX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其犯罪情节比同伙相对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XX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晖

人民陪审员刘金琼

人民陪审员吴春芳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牟其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法 抢劫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