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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龙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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