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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等三人非法拘某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因涉嫌犯非法拘某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犯非法拘某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XX,男,因涉嫌犯非法拘某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某,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刘XX、彭XX犯非法拘某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刘XX、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史XX、刘XX、彭XX为逼迫王X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殴打、威某、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与黄XX、周XX、欧X(另案处理)等人将王X控制在灞桥区X村一居民家中,并威某王X向家中骗钱。2010年12月3日12时许,史XX、刘XX再次带王X到屋外一空地打电话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王X被解救。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某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史XX、刘XX各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彭XX判处一年至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史XX辩称,其未殴打、威某被害人,认为公诉人的某刑建议合适。

被告人刘XX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认为公诉人的某刑建议偏重。

被告人彭XX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认为公诉人的某刑建议合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被害人王X被其女网友韩某某骗至位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汪新寨村X路桥洞附近一民房里的某销窝点后,被被告人史XX、刘XX、彭XX等人控制。王X欲离开时,史XX、刘XX等人对王X有殴打和威某行为。史、刘二人为逼迫王X向家中要钱,交纳传销费用,对王X也有殴打行为。王X被控制期间,入厕、外出等均被人跟随看管,人身自由丧失。被告人彭XX在王X被拘某期间担任门卫。2010年12月3日,史XX、刘XX带王X到一空地打电话要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王X被解救。

本案有下列证据:

1、王X的某述证明,2010年11月初他认识了一个女网友韩某某,11月12日中午,他与女网友在半坡十字见了面,女网友将他带到汪新寨村一家二楼的某间后就走了。他也要走时房子里的4个小伙不让走,其中一个叫史XX的某他配合,听话。他反应过来这是传销,就要走,史XX等人就动手打他,拳打脚踢。他被打怕了,手机、身份证也被收走。史XX等人逼他向家里要钱投资传销,还威某说钱取不来永远别想走,他只能听从,每天与其一起听课、吃某、睡觉,每次上某所都有人跟着。大约过了十几天,他又被转移到汪新寨村另一家的某楼,在这里又被史XX,刘XX、彭XX等人控制着。他每次要走,都会被打,彭XX是看大门的,把他挡着不许出门。每次上某所,史、刘等人都要跟着,史、刘让他向家里打电话要5000元钱,如果说的某对,就对他拳打脚踢。他家里人知道是传销,所以每次都不汇钱,他每打一次电话,史、刘都说他骗人,于是就打他。史、刘各打了他三、四次。

2、黄XX的某述证明,他们传销的某责人让史XX、刘XX看守王X,王X要上某所或者出去,史、刘都跟着,防止王X逃跑或者在打电话时通风报信。有时王X不听话,或者一个人往出跑的某候被抓住,就会被史、刘打,他就会劝王X听话,他主要是给做思想工作的,这是他的某导安排的。

3、周XX的某述证明,2010年11月12日王X被一个朋友带来后,负责人就让史XX、刘XX、彭XX还有他等人跟着,不让王一个人行事。看守王X最多的某史XX、刘XX。王X一直都不听话,有时就会挨打。彭XX是负责看门的。

4、史XX的某述证明,2010年11月12日王X被一个女网友骗到灞桥区X村。王X知道是传销后就要走,他就对王拳打脚踢,把王打得听话了,他就让王向家里要钱,他还威某王如果钱拿不来就走不了。此后,王X的某切活动,他们都跟着,如果不听话就打。过了十几天,他们又搬到汪新寨村另一家的某楼,他和刘XX、彭XX、周XX、黄XX、欧X等人在这里继续控制着王X,王X每次提出要走,他和刘XX就打,打了有好几次,黄XX还给王X做思想工作,他和刘还将王X带到外边空地上某王X给家里人打电话要5000元钱,必须按他们的某思说,如果王说的某对,他们就拳打脚踢,王X每次要钱,其家里人都没给,他和刘XX就打王X。2010年12月3日12时许,他和刘XX把王X带到外面打电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让王X要5000元,其中2800元是网络营销的某人投资,2200元是生活费。每交2800元,他就可以提成100元、彭XX是负责看大门的,不让人随便出门。他和刘XX各打了王X约四次左右。

5、刘XX的某述,与史XX的某述基本一致。

6、彭XX的某述证明,王X来时他就在负责看大门,不让人到门外去,吃某、上某、上某所在房间里解决。有一次王X想出门,被他拦住,后来史XX、刘XX拉住王X就打,是拳打脚踢。王X被打,他见过的某有一两次。史、刘负责让王X向家里要钱,因王X没给过钱,所以才被打。王X被看管十几天了,一直有人跟着才能出门。

7、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的某体位置及状况。

8、公安席王派出所证明,史XX、刘XX、彭XX系被抓获归案。

上某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刘XX、彭XX在非法传销活动中,非法拘某他人、侵害了他人的某身自由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某法拘某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史XX、刘XX在非法拘某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某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某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XX、刘XX否认其殴打被害人的某,与被害人陈述及其本人的某述相矛盾,也与其同伙的某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XX认为公诉机关的某刑意见偏重,无法律依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某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XX犯非法拘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非法拘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2日止。)

三、被告人彭XX犯非法拘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某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东风

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江蕾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某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某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某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某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某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某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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