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分行仙河办事处。
代表人王某甲,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办事处信贷经营部经理。
被告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财务科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分行仙河办事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办法,自2000年6月21日计至实际执行日)。
二、被告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转为实收。两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略)元案件受理费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