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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智轶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异字第x号

异议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严财昌,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白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丁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西安智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智轶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工集团)、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二建集团)、郑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夏建工集团工会)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宁夏建工集团工会称,其是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宁夏建工集团系不同法人。工会法人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宁夏建工集团的财产。宁夏建工集团因经营而背负债务时,不应冻结、扣划工会法人的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请求撤销(2011)未执字第245-X号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湖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银川湖滨支行)(略)账户的存款11万元和在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交行银川分行营业部)(略)账户的存款77万元的冻结、扣划。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2011)未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1年11月8日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其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2011)未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亦未向本院交纳罚款。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1)未执字第245-X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扣划了宁夏建工集团工会在农行银川湖滨支行的(略)账户的存款11万元及交行银川分行营业部的(略)账户的存款77万元。又查,2007年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发宁工字【2007】X号文件,同意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更名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2007年7月29日,确认该工会具备法人条件,取得工会法人资格,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2007年7月25日,宁夏建工集团工会在农行银川湖滨支行开立(略)账户;2008年6月26日,在交行银川分行营业部开立(略)账户。2011年3月至9月的农行联行来帐凭证显示,该账户存款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拨付的工会经费;2010年1月6日至2011年9月21日的交通银行查询外部账户历史交易单显示,该账户的存款x元系宁夏回族自治区X区职工维权帮扶服务中心拨付,x.19元系现金入账。

本院认为,依据已生效的(2011)未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宁夏建工集团系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1)未执字第245-X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宁夏建工集团工会在农行银川湖滨支行开立的账户系工会经费户,账户中的款项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拨付的工会经费;但异议人提供的中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宁建工党发【2007】X号、宁建工办字【2007】X号文件不能证明其交行银川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中的x.19元来源及用途,故该账户中此笔款项依法不能认定为帮扶资金专款。据此异议人请求撤销(2011)未执字第245-X号执行裁定的申请和请求交行账户中x.19元存款解除扣划的申请不予支持;其请求农行账户11万元存款解除扣划的异议及交行账户中x.81元存款解除扣划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销本院(2011)未执字第245-X号执行裁定的申请及请求解除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分行营业部(略)账户存款x.19元扣划的申请。

二、撤销(2011)未执字第X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中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湖滨支行(略)账户存款11万元的扣划。

三、撤销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中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交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分行营业部(略)账户存款x.81元的扣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

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想

代理审判员付蕾

人民陪审员王某东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闫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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