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某华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某新港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某华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新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华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为与被告某新港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新港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新港公司的反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应新港公司的申请,对华源公司销售给新港公司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于2011年1月20日、9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新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除以上人员外,新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一个半月,本院予以准许,但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源公司起诉称:其与新港公司自2008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即由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供应镍镉电池。华源公司按约向新港公司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新港公司于2010年2月份支付最后一笔货款80万元后,余款x元一直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港公司向华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x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x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1%自2010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0年11月14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新港公司答辩称:一、其尚欠华源公司货款x元是事实,但应扣除x元,因华源公司的业务员钱文华分三次共向新港公司领取了款项x元;二、华源公司供应的电池是为新港公司生产的充电钻配套的,因华源公司供应的电池存在容量不足的质量问题,导致新港公司生产的充电钻受到国外客户的投诉并被退货。为此,新港公司多次与华源公司交涉,但华源公司不予理睬,故新港公司未支付上述尾款。

被告新港公司反诉称:其系一家生产充电钻等产品的专业公司,由华源公司为新港公司供应配套电池,双方自2008年建立起业务往来。其中双方于2008年9月1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供应x标x的镍镉电池135万节,单价为1.8元/节;供应x标x的镍镉电池49万节,其中19万节单价为2.1元/节,30万节单价为2.0元/节,同时约定质量保证期为三年。后新港公司将华源公司供应的上述镍镉电池装入充电钻,并通过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公司)出口到德国,因发现电池包容量不足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德国客户退回,新港公司迫于无奈只能另行采购电池再行出口。与此同时,新港公司对华源公司交付的尚未拆封和尚未装入充电钻的电池进行测试,结果均为不合格,新港公司只能将上述不合格品存放仓库内弃之不用。事发后,新港公司立即联系华源公司,要求华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但华源公司一直敷衍了事,导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华源公司返还新港公司货款x.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16元,合计x.66元。诉讼过程中,新港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将华源公司供应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x标x的镍镉电池x节、x标x的镍镉电池x节退回给华源公司,并由华源公司赔偿新港公司经济损失x.16元。

原告华源公司针对被告新港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一、新港公司声称的库存电池,不能证明是华源公司生产的,即便是华源公司生产的,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二、对于新港公司所谓的国外客户退货的问题,亦无证据能够证明之;三、对于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双方已达成协议,由华源公司让利x元,事实上电池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新港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出口采购合同》10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与新港公司之间存在镍镉电池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2.《合同价格修改及付款协议》、《合同价格修改协议》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新港公司要求华源公司让利x元,并约定应于2010年2月13日前付清货款的事实;

3.送货单24份及顺丰速运单1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与新港公司发生的全部业务量的事实;

4.增值税发票60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开具了价税金额合计为(略)元的60份增值税发票给新港公司的事实;

5.应收帐款记帐簿3页,用以证明华源公司与新港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款项,华源公司均已入帐,新港公司已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略)元,尚欠货款x元未付的事实。

对原告华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新港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对镍镉电池的质量要求、产品标准、质量保证期限、验收方式、质量异议期限、质量责任承担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约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仅仅是对合同价款进行的调整。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这只是华源公司单方形成的记帐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欠款金额x元尚应扣除华源公司的业务员钱文华从新港公司支取的x元。

被告新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借条2份、收条1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的业务员钱文华从新港公司支取了x元,此款应在欠款中扣除的事实;

2.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各1份,用以证明新港公司与华源公司对合同标的物即镍镉电池的质量要求、产品标准、质量保证期限、验收方式、质量异议期限、质量责任承担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约定的事实;

3.送货单10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已向新港公司交付了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的事实;

4.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申请报告各1份,用以证明装有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的充电钻因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而被退回的事实;

5.封样电池2盒、退回电池及未出口电池的照片4张,用以证明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曾封样留存及退货的事实;

6.电池检测报告4份,用以证明新港公司于2010年6月份及退货后的2010年8月份对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进行了检测,从放电时间来看,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事实;

7.运输业代理发票4份,用以证明因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新港公司出口的充电钻被外商某货,所用电池被更换后再重新出口,从而造成新港公司经济损失x.62元的事实;

8.新乡市阳光电源制某有限公司与新港公司签订的《出口采购合同》1份(传真件)、送货单2份(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3份,用以证明因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新港公司出口的充电钻被外商某货后,新港公司重新采购电池,由此给新港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

9.宁波市顺风印刷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双腾包装彩印厂等企业与新港公司签订的《出口采购合同》9份(传真件)、送货单9份、增值税发票8份,用以证明因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新港公司出口的充电钻被外商某货后,新港公司重新包装出运,由此给新港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

10.申报单1份,用以证明涉案出口货物退运回来后进行返工花费x元的事实;

11.汇鸿公司与新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附件各1份,销售确认书6份(附翻译件2份),用以证明涉案具体的业务流程为x委托汇鸿公司向新港公司订购充电钻的事实;

12.南京百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为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电池受到德国客户投诉的情况说明》、德国迈司德工具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充电钻中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邮件(附翻译件)及附有电池测试报告的杂志(外文件,附部分外文文字的翻译件)各1份,用以证明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因容量低被国外客户退回的事实。

对被告新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华源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清楚,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冲抵新港公司拖欠的货款,因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和银行汇款,双方不应该有现金往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送货单所载货物就是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有异议。对证据4中的两份报关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的申请报告与新港公司原提交的证据副本不一致,该组证据亦不能证明是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出现了质量问题。证据5中的封样盒上的字不能确认是钱文华所签,且从外观来看,不符合封样的要求,因不能确认是封样在前,还是签字在前,即使封样是真实的,因环境等原因,电池的电量合理流失后现是否能达标也是问题;对于其中的照片上显示的电池是否是华源公司供应的有异议,因新港公司与多家电池供应商某在买卖业务关系。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这是新港公司单方制某的,不能作为证明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对证据7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中的《出口采购合同》实际是复印件,与新港公司原提交的证据副本亦不一致,送货单亦是复印件,且送货单所显示的泡沫镍电池与华源公司供应的双钢带电池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电池,泡沫镍电池的价格要更高,且数量亦远远超出了需要更换的数量,故而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亦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如其中新港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联兴包装印刷厂签订的合同,供方原落款为宁波国骅和利时包装有限公司,且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另外国外退货返修后再重新出口,包装可以更换,但说明书不用更换,而新港公司却同时采购了说明书。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这是新港公司单方制某的。对证据1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并非原件,对新港公司与汇鸿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流程不清楚。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百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百为公司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德国迈司德工具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是在域外形成的,未经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未经我国领事机构认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同时该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电池是华源公司供应的。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新港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5,确系华源公司单方制某的,新港公司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但新港公司对已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略)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其中两份借条显示为钱文华个人与翁某海或新港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收条虽然显示钱文华收取了新港公司的货款6000元,但新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钱文华有权代表华源公司收取现金货款,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承兑汇票或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货款,双方亦无现金收付款的惯例,在此情况下,如新港公司向个人交付现金货款,亦非善意且无过失,故该收条对华源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该组证据与华源公司不相关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2,华源公司亦已提交,本院已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3,华源公司亦已提交,本院已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但其中的送货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的送货单显然非属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发生的业务,经与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3相比对,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送货单应还包括送货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10月10日的两份送货单。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4,华源公司对其中的两份报关单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向宁波海关调查核实,其中的申请报告在宁波海关亦有备存,故本院对该申请报告及上述两份报关单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从该申请报告中可看出,退货的原因不仅仅包括电池包容量不足,还包括电池包外壳和充电器灼热测试未通过,且后者对使用者有危险性,故而要求退回以更换新的容量足的电池包,更换电池包外壳和充电器材料。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5,从封样盒上的签字未签在封口处来看,确实不符合封样的基本规范要求,故是否为真实封样,本院难以采信,另照片不能说明出处,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6,系新港公司单方检测的,新港公司亦已申请了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7,从形式上看不出与本案相关联,且从上述申请报告可看出,退货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电池包容量不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8,因《出口采购合同》与送货单均为复印件,华源公司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难以采信,故而对三份增值税发票项下是否真实发生了交易亦难以采信,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9,其中的《出口采购合同》,新港公司自称为传真件,其实均为复印件,华源公司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采信,且有些《出口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3、4月份,与新港公司的证明目的明显相悖,故本院对该些合同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相应地对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的证据效力亦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0,确系新港公司单方制某的,华源公司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1,确非原件,华源公司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新港公司提交的证据12,所谓的测试报告中也反映了充电钻的安全性不合格,汇鸿公司向宁波海关提交的申请报告等材料中也反映了这一点,所以百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反映的问题并不全面;所谓的附有测试报告的杂志为外文件,新港公司未全部翻译,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无法看出测试报告的形成过程,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诉讼过程中,新港公司申请对华源公司销售给新港公司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系双钢带可充电电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同时要求鉴定部门对上述电池的容量在正常存放情况下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起变化作出分析说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受本院委托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浙质检鉴定[2011]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鉴定对象在正常存放情况下长时间存放,若没有得到定期维护,其放电容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华源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鉴定真实地反映了华源公司生产的电池的特性,虽然鉴定结论为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鉴定时间是在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交付电池两年后,故该鉴定结果并不能反映华源公司向新港公司交付电池时存在质量问题,相反上述司法鉴定书中的一些数据,如x标x的镍镉电池的5C放电容量为9.x,10C放电容量为4.4min,恰恰反映了华源公司生产的镍镉电池依然达到了相关标准。新港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书中的第1点鉴定结论无异议;对第2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未明确在正常存放情况下长时间存放是指多长时间,正常维护是指如何维护,该点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书的出具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指定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08至2009年期间,新港公司因生产出口所用充电钻的需要,陆续向华源公司订购各种规格的镍镉电池,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以约束双方。其中,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01的《出口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新港公司向华源公司订购单价为1.8元/节的x标x的镍镉电池135万节,合同载明:“一、1C放电54分钟,5C放电必须达到9分钟以上,10C放电必须达到4分钟以上,纸套打开,不得有生锈、漏液等现象。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或出品产品标准。三、供方对产品质量的负责期限为三年。……七、验收方式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货到需方仓库,验收合格后在保质期内,如果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期等原因引起的客户索赔、空运等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八、若因供方产品或产品所用零部件交货延迟、包装及数量不符约定,质量存在缺陷以及被发现侵犯了第三人的专利、商某、外观设计权利等知识产权权利致使需方遭到国外客户的索赔、退货、减价、终止交易等损失,一经需方确认,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需方与客户协商某同意承担的全部责任),以使需方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需方有权在应付给供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损失金额。……十、对国外客户由产品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退回的货物,一经需方确认,则供方应负责以相应的合格产品全部替换或以出货当时价格进行退赔。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凭本合同正本、需方入库单、产品验收单、增值税发票,货到柒拾伍天承兑汇票。……”2008年9月1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02的《出口采购合同》,约定新港公司向华源公司订购单价为2.1元/节的x标x的镍镉电池19万节及单价为2.0元/节的x标x的镍镉电池30万节,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同上。编号为x-01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的实际供货时间及数量为:2008年9月5日x节、9月15日x节、9月24日20万节、10月4日x节、10月10日x节、10月18日x节、10月25日x节,合计135万节。编号为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的实际供货时间及数量为:2008年12月27日10万节、2009年2月11日9万节,合计19万节(单价为2.1元/节);2009年2月11日x节、2月24日x节、4月26日x节,合计30万节(单价为2.0元/节)。2009年7月7日,新港公司向华源公司发出《合同价格修改及付款协议》一份,称:“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客人取消了x部分订单,即(订单数:6000套*15节,x标x,计:9万节。订单:6000套*30节,x标x,计18万节。其中部分电池我司已经生产成半成品,为了减少双方损失,这批电池我司做库存),结合实际情况为共渡难过,经双方协商某下;合同编号:x-01中镍镉电池135万节x标x价格每节:1.8元,总价243万元。现每节下调0.02元/节,135万节*1.78元/节=240.3万元。合同编号:x-02中镍镉电池30万节x标x价格每节:2元,总价60万元。现每节下调0.18元/节,30万节*1.82元/节=54.6万元。以上二个合同共计让利人民币:8.1万元,贵司已经开齐此合同发票,发票差价在下次订单中扣除。另:余额付款时间安排,此合同余额总计人民币:86.4万元,10月X号前安排承兑汇票:30万元,11月X号前安排承兑汇票:30万元,12月X号前安排承兑汇票:26.4万元。”2009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价格修改协议》,载明:“1.在合同号为x-02单中镍镉电池x每节2.00元中扣除0.3元/节(此单总货款金额为x元),合计数量x支,共让价x元,实际货款金额为x元,贵公司发票已开齐,发票差价在以后订单中扣除。2.电池降价但货款应按合同执行,如有困难再迟不得超过2010年元旦付清。(最迟不超过2月13日)”。华源公司在随后发生的业务款项中扣减了业务款x元,即在2009年7月29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少开了金额x元。华源公司最后一次供货给新港公司是在2009年11月8日。华源公司于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期间开具了价税金额合计为(略)元的60份增值税发票给新港公司。截至2010年2月份,新港公司已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合计(略)元,余款x元一直未付。

2010年4月10日,新港公司通过汇鸿公司出口了4500台充电钻至德国客户,客户经测试发现该批充电钻存在以下问题:1.电池包容量不足,应为x,实际只有x,会影响客户使用;2.电池包外壳和充电器灼热测试未通过,若意外发生起火,因材料不阻燃,会发生明火,客户据此遂要求退回并要求更换新的容量足的电池包,更换电池包外壳和充电器材料,确保充电钻能安全正常使用。汇鸿公司遂于2010年7月22日向宁波海关申请将上述4500台充电钻退运至境内返修,并保证在6个月内修理完毕再复出口。2010年12月31日,上述4500台充电钻修理完毕后重新出口至国外客户。

本案诉讼过程中,新港公司申请对华源公司销售给新港公司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系双钢带可充电电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同时要求鉴定部门对上述电池的容量在正常存放情况下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起变化作出分析说明。在鉴定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到新港公司存放电池的库房提取鉴定样本,所提鉴定样本的外包装上有华源公司作为生产商某标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受本院委托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浙质检鉴定[2011]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鉴定对象在正常存放情况下长时间存放,若没有得到定期维护,其放电容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并应本院的要求分析说明:电池放电容量的不足与电池的设计、制某、采用的原材料及长时间存放与维护等因素均相关。若电池存放时间过长,且存放期间没有定期充放电维护,会出现因电池自放电过度使电池中的电极活性物质发生转变而使电池性能受损,电池容量降低。

本院认为:因新港公司提交的由华源公司的业务员钱文华出具的两份借条和一份收条,不能视为系代表华源公司出具的,故本院对新港公司尚欠华源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新港公司库存的已组装的镍镉电池是否系华源公司的供货产品;二、华源公司在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销售给新港公司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出口采购合同》已明确约定如因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国外客户退回的货物,一经新港公司确认,华源公司即应负责以相应的合格产品全部替换或以出货当时价格进行退赔。根据该约定,如华源公司认为新港公司从国外退回来的已组装电池并非其供应的,或不存在质量问题,应负有举证责任。华源公司仅口头辩称新港公司库存的已组装电池不是华源公司的供货产品,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新港公司库存的已组装电池就是华源公司的供货产品。因此,本院对华源公司主张新港公司库存的已组装电池不是其生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经对新港公司库存的由华源公司供应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进行质量鉴定,发现华源公司供应给新港公司的上述两种规格的镍镉电池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虽然鉴定结论亦称镍镉电池在正常存放情况下长时间存放,若没有得到定期维护,其放电容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但华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并无证据证明其告知了新港公司对其供应的电池要定期进行维护及如何进行维护,故涉案电池未定期维护,过错不在新港公司。据此,本院确认华源公司在编号为x-01、x-02的《出口采购合同》项下销售给新港公司的x标x、x标x的镍镉电池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质量问题。本院亦注意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新港公司庭审中亦承认收货后要进行抽检验收。但此验收合格,仅表明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发现质量瑕疵。检验期间是对标的物在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而质量保证期则是出卖人承诺的保持标的物质量的期间,即保证标的物在该期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检验期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并不妨碍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间内针对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从质量保证期间的目的和作用来看,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仍然负有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仍然享有质量异议权,得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等,以使标的物达到应有的使用效果。本案中,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期为三年,并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质量问题被国外客户退回的货物,一经新港公司确认,华源公司即应无条件更换或退赔。因新港公司在2010年被国外客户退货后,华源公司未及时处理,现新港公司要求退货并退赔,并无不当。华源公司称涉案合同约定的三年质量保证期只是保证电池在三年内能够使用,而不保证与电池出厂时的状况一致,因涉案合同约定的放电容量标准并未明示只是电池交付时的标准,故本院对华源公司的上述说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源公司与新港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新港公司有按期向华源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华源公司亦有义务保证其供应的电池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因华源公司供应的部分镍镉电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新港公司有权选择要求退货并退赔。新港公司自行清点的库存的x标x的镍镉电池的数量为x节、x标x的镍镉电池的数量为x节,相应价值经计算应分别为x.5元(x节×1.78元/节,x标x的镍镉电池的单价经协议事实上已变更为1.78元/节)、x.5元(x节×1.82元/节,x标x的镍镉电池的单价经协议事实上已变更为1.7元/节),合计x元。当然,在实际退货时,如有数量缺失,新港公司应照价赔偿。正如上述证据认证中所分析的,因新港公司被国外客户退货的原因不仅仅包括电池包容量不足,还包括电池包外壳和充电器灼热测试未通过,而后者对使用者有危险性,且新港公司要求将电池的容量标高,必然会影响实际容量的测定。故如有退货损失,此损失亦不应全部由华源公司来承担,况且新港公司提交的关于退货损失的证据,本院难以确认。因此,本院对新港公司要求华源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新港公司未按期向华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本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华源公司供应的镍镉电池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华源公司未及时处理,新港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故本院对华源公司要求新港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本诉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反诉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新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某华源公司货款x元,扣除原告某华源公司应退赔的货款x元,被告某新港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某华源公司货款x元;

二、被告某新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某华源公司x标x的镍镉电池x节、x标x的镍镉电池x节(由原告某华源公司自行提回)。如有数量缺失,被告某新港公司应x标x的镍镉电池按1.78元/节、x标x的镍镉电池按1.82元/节赔偿给原告某华源公司;

三、驳回原告某华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某新港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46元,由原告某华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某新港公司负担70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17元,由原告某华源公司负担3350元,由被告某新港公司负担1167元;鉴定费x元,由原告某华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翁某平

人民陪审员郑国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庚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