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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年龄悬殊,常因家庭琐事打架吵闹。直到现在,双方之间已经丧失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某、被告婚姻关系;2、养女王某怡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自1999年就认识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2年8月X号登记结婚,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其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8月8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于2007年3月27日收养一女,取名王某怡,现年4岁。诉讼中,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某好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为稳固,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但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在收养一女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当为家庭和睦作出努力,为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为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主动的化解、调和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加强沟通、互谅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尽到各自的家庭义务,夫妻感情是有望和好的。鉴于原告在诉讼中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诮嗩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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