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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桃林铺镇卫生院与被申请人任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潢川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强,法律从业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任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德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潢川县X镇卫生院与被申请人任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5日,潢川县X镇卫生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潢川县X镇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任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件发生后,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不存在超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潢川县X镇卫生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潢川县X镇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某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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