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甲、吕某诉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高某组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吕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荥阳市X镇X村高某组。

负责人高某丙,系该组组长。

原告高某甲、吕某诉被告荥阳市X镇X村高某组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高某甲于1990年与王玉林结婚,1992年婚生一子吕某,1992年秋原告高某甲承包了其三个人的土地2.7亩,1993年被告因砖厂用土,把原告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造成原告无地耕种,生活困难,原告曾多次找政府解决,并于2007年诉至法院,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993年至2006年因未分配土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按每人每年520斤产量,每斤9角,三人计算十三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未分配责任田期间的损失,属土地分配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甲、吕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慧芳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世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