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3月26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3月26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经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和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肖某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1月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9日、2月11日,罗崇礼(已判决)以每担100元至15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及扶海华、吴某乙、段绍甫、段湘文、罗崇孝(均已判决)等人到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井下盗窃锑矿石;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与扶海华、吴某乙等人到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井下盗窃锑矿石。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9日,罗崇礼安排其弟弟罗崇孝带队去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井下盗窃锑矿石。当日22时许,罗崇孝带领被告人黄某及扶海华、吴某乙、段绍甫、段湘文和“李老二”(另案处理)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风井口爬入矿井,盗得锑矿石6担。之后,罗崇礼、扶海华将锑矿石卖给姜XX,得赃款2600元。

2、2010年2月11日,罗崇礼又安排罗崇孝带队去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井下盗窃锑矿石。当日22时许,罗崇孝带领被告人吴某甲及扶海华、吴某乙和“李老二”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风井口爬入矿井,盗得锑矿石4担。之后,罗崇礼、扶海华将锑矿石卖给姜XX,得赃款2400元。

3、2010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与扶海华、吴某乙、段绍甫及罗崇云、康来生(均已判决)、“李老二”从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风井口爬入矿井,盗得锑矿石7担。之后,由扶海华、吴某乙、段绍甫、罗崇云将锑矿石卖给姜XX,得赃款4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2400元,为主盗窃一次,盗窃金额4600元,得赃款36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2600元,得赃款150元。

2011年6月27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X村黄某山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2011年8月2日,新化县公安局吉庆派出所民警在新化县X镇胜祖湾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退赔了3800元给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同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的亲属将其所得的360元赃款交冷水江市公安局发还给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吴某甲在第一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在第二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甲、黄某与同案犯扶海华、吴某乙、段绍甫、段湘文、罗崇云、康来生、罗崇礼、罗崇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吴某X、肖某、曾某、姜XX的证言,抓获经过,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不是废弃巷道的证明,辨认笔录,收款笔录,领款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第一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二次共同犯罪中,事先参与策划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积极退赃且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黎和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辉

附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吴某 盗窃罪 被告人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