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寿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寿某,男,1987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0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奉节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寿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奉节县X镇宝塔坪大南门“榕亚发廊”门前因口角纠纷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寿某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将陈某某左腋及左大脚捅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寿某到奉节县公安局夔门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寿某判处刑罚。被告人寿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当庭举示有如下证据证实:文书卷材料;被告人寿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马某、梁某、赵某乙等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奉公物鉴(法伤)字[2009]第X号鉴定文书;奉刑字(1987)第X号、奉刑字(1990)第X号刑事判决书;奉节县公安局夔门派出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

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寿某未提出异议,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采信,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寿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奉节县X镇宝塔坪大南门“榕亚发廊”门前因口角纠纷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寿某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将陈某某左腋及左大脚捅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寿某到奉节县公安局夔门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寿某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第一期赔偿款。陈某某对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寿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寿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寿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已赔偿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寿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

人民陪审员刘芳

人民陪审员陈某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珍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寿 故意伤害罪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