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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9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被告人许某在重庆市X区三十七中学对面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某某出售一本伪造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毕业证书。

另查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戒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向某、喻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如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廖亚莉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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