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董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于2010年4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董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调包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后,驾驶鄂x黑色轿车拉着两袋分别装废铜线和土的黄某编织袋至被害人陈ⅹⅹ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镇X街X路交叉口附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先将装铜线的黄某编织袋搬下车,假装向陈ⅹⅹ出售废铜线,取得陈ⅹⅹ信任后,又以价格低为由将铜线搬上车,由董某在车上将装土和铜线的编织袋予以掉包。后陈ⅹⅹ同意以每斤25.2元的价格收购废铜线,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将装土的编织袋抬下车进行过磅,称重为220斤。后因陈ⅹⅹ对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等的行为产生怀疑而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犯罪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ⅹⅹ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过程记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