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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与被告河南省XX局X队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关XX。

被告河南省XX局X队。

原告关XX与被告河南省XX局X队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X,被告委托代理人乔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1年从郑州地校分配到现单位,1986年后,因为要求调动工作和分房问题,与单位有了些矛盾。1992年因体检查出患有XX,单位以此为借口,强行把原告以干部身份按工人待遇吃“劳保”,不让原告工作。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原有的几个文件法规,不应该擅自剥夺原告劳动和工作的权利。原告应是干部编制,不是工人,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是吃财政饭的“供给制”人员。而单位执行的是按企业工人待遇,只发基本工资的60%,取消了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岗位津贴。还不分配住房,不评职称,更谈不上重用。由于单位的过错,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害,理应给以赔偿,补发工资。按以前的政策,医药费应该报销一大部分。可是当离退休人员报销时,说原告不是离退休人员,当上班人员报销时,又说原告不在岗。后来,当原告去拿单据时,发现大部分已破损,夹在书本里的较完好。当时的X队长说:“会有几千块钱”。不久他不当队长了,这事又放下。故原告起诉,请求补发工资差额和福利共93.76万元;报销医药费暂按5000元计算。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加倍赔偿9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现隶属事业单位河南省X局管理,2001年11月,被告参加河南省医疗保险。原告原为被告所属X队职工。从1992年9月份起,原告因X病开始享受被告的劳保待遇,直至1998年12月止。1998年随着国家对地质队产业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双调整”和企业化管理步伐的加快,被告的多数职工长期处于下岗、待岗状态,单位极为困难。1998年被告为了生存和发展,根据国家鼓励多渠道再就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职工自谋职业民营发展走向社会,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1998年12月,原告申请自办民营项目,领取民营项目扶持资金1.5万元,走向市场自谋职业至今。因原告没有交回民营款,未办理回队手续,至今仍属被告单位的民营人员,保留与被告的人事关系。从1992年9月起至1998年12月止,原告因病享受被告给予的劳保待遇,依法属于疾病救济性质;1998年12月以后,原告自办民营项目自谋职业,根据X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原告属于被告单位走向市场自谋职业的民营人员;且原告所诉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告起诉要求自1992年起补发17年4个月的工资、福利、报销医疗费以及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60日的人事争议诉讼时效,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本案案情,本案系因原告不满被告将其按工人身份发放劳动保险待遇所引起,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形。故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赵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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