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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起诉不予受理案

时间:2001-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行终辖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辖字第X号

上诉人李某某,男,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略)小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东营区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的人身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本案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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