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丙与张某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丁,男,成年。

原告郭某丙与被告张某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丙诉称:2010年春季,原告在内蒙给被告干活,被告共欠工资款37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手续,该笔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700元。

被告张某丁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郭某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欠款证明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3700元的事实。

经庭审查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春季,原告在内蒙古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7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丁欠原告工资款37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37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某丙工资款37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予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复数

审判员王尚顺

代理审判员孟松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培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