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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泰民终字第351号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泰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王家寨煤矿。住所泰安市X镇王家寨。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矿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该矿法制科科长,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无故旷工,对其除名符合法律规定。99年5月份其已签字领取100元生活费,另要求发放5月份工资不予支持。6月份其出勤28天,加班时间应享受200%工资。6、7月份其被罚款,其中无合法依据及超出法定幅度部分应予退还。原尚庄煤矿欠发其工资被告应支付。判决:一、维持新王煤字(2000)X号文件《关于对刘某甲同志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二、被告支付原告尚庄煤矿所欠工资1979.23元;告罚款155.5元。以上二、三、四项共计2208.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宣判后,刘某甲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除名通知;(二)支付全额加班工资;(三)退还全额不合理罚款;(四)支付5月份工资;(五)发还救济金;(六)赔偿除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补发福利用品;(七)追究打人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王家寨煤矿书面答辩认为对刘某甲除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甲的其它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99年5月份由尚庄煤矿分流到王家寨煤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5月20日煤矿组织分流人员集中学习7天,以借款方式发给每人100元,此款后被作为生活费处理。5月26日刘某甲被分配到采煤二区工作,当月其出勤1天,休班4天,领取工资26.70元。6月份刘某甲出勤28天,休班一天,旷工一天。被罚款138.91元(三违罚111.73元、煤质罚7.25元、材料罚19.93元)其中6月16日旷工一天被依据采煤二区制定的《农忙季节特殊制度》罚款60元。6月7日因早上井影响生产被罚款50元。实发工资184.81元,因旷工奖金被扣一成,实发164.30元。7月份刘某甲出勤17天,其它时间未请假被罚款145.31元(三违罚118.93元、煤质罚6.25元、材料罚20.12元)实发工资93.10元,因旷工未发奖金。自99年7月21日,刘某甲未履行请假手续未上班。99年8月19日、9月16日王家寨煤矿两次通知刘某甲回矿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刘某甲未回矿接受处理。2000年1月5日,王家寨煤矿作出新王煤字(2000)X号处理决定,对刘某甲予以除名。

2000年2月20日,刘某甲向新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月8日新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裁字(2000)第X号裁决书:一、维持新王煤字(2000)X号文件《关于对刘某甲同志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二、对申诉人提出的支付拖欠工资,退还不合理罚款,依法保护工人休息权不受侵害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2000年8月28日刘某甲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刘某甲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在接到通知并批评教育后仍未回矿接受处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其除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因此对其撤销除名决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甲5月份参加学习7天,上班1天,领取工资126.70元,因其它时间未上班,其上诉要求王家寨煤矿支付其5月份标准工资不予支持。刘某甲6月份出勤28天超出法定月工作时间,后煤矿未能安排其补休,其超出的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其200%的工资。上诉人在此之外要求支付其全额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刘某甲6月份旷工一天被依据《农忙季节特殊制度》罚款60元,因该制度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故此罚款应予退还。6月、7月份其它罚款虽符合本单位制度但每月所扣罚款不应超过其工资总额的20%,故超出部分应予退还。扣发刘某甲的奖金符合本单位奖金管理制度不属罚款。刘某甲上诉请求退还其全额罚款不予支持。刘某甲被除名以后,王家寨煤矿根据新泰市政府规定发放给部分困难职工100元救济金,因其已被除名不在发放范围,故其请求发还救济金不予支持。刘某甲认为王家寨煤矿将其除名违反劳动合同,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补发福利用品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刘某甲要求追究打人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属劳动争议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润亮

审判员李秋生

代理审判员吕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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