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董XX、凌某诉被告聂XX、董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董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凌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某波,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董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凌某诉被告聂XX、董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XX、董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XX、凌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凌某撤回对被告聂XX、董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XX、凌某承担。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汤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