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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蒙某伙同梁某、董某雪、梁某成、李容娃(后四人已判刑)、敬小英(另案处理)、红狗(在逃)七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X村张某某煤矿的工人顾某某住处,采用暴力手段,将顾某某一岁多的儿子顾某某抢走,后将顾某某带至河北省泊头市将其卖掉,得赃款后分肥挥霍。破案后顾某某被解救交予其家人带回。被告人蒙某于2011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蒙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有同案犯敬小英、梁某、董某雪、李容娃、梁某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顾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王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持儿童后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二、对被告人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梁某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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