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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二十多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因被告吃喝赌博倒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走正道,对家庭负责,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欠下巨额赌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襄城县X镇X街居委会证明二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4日结婚,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至今。

证据二。王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以此证明王某基本情况及曾用名王X。

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杨秋霞作证称:被告王某因赌博欠债外出,原、被告已经分居长达六、七年,期间被告王某对原告不管不问。

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某侠作证称:原、被告已经分居四、五年,期间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人杨秋霞、王某侠能够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二年以上。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庭审,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感情尚可,并于1989年7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并于2007年6月,欠下巨额赌债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生活一直不管不问,已有4年之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尊重,互敬互爱,为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而共同努力。被告王某由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欠下巨额赌债后离家出走,对原告及其儿子生活不管不问,与原告常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同俊

审判员段占甫

审判员王某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葛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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