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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地球物理勘探局与郭某甲、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海上作业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14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地球物理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荣,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德福,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郭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郭某丙、郭某丁、任某某、赵某戊、张某己等八人。

诉讼代表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X乡人,现住(略),渔民。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现住(略),渔民。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山东省沾化县X乡人,现住(略),渔民。

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庚,男,1964年2月10日,汉族,该公司市场部科员。

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安全作业部经理。

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地球物理勘探局因海上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地球物理勘探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荣和耿德福、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郭某甲、张某乙、周某某与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原审被告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庚、原审被告中海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错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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