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覃某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伙同被告人吴某、杨某窜至济源市。三人经预谋后窜至济源市X村X街X号光宇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大厅内盗窃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4080元)、一块天王牌手表(价值450元)、现金250余元。

2011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驾驶鄂Q-x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规化设计院家属院,在该院X号楼X单元X室盗窃杨某娟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元)。后又窜至该院X号楼X单元X室,盗窃张献辉一台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700元)。后又窜至该院X号楼西单元X室,盗窃燕政州银白色浪琴手表一块(价值83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覃某、吴某均辩称其未参与盗窃。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经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济源市X村X街X号光宇有限公司,采用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公司大厅内,盗窃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块天王牌手表、现金250余元。经鉴定,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4080元,天王牌手表价值4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1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驾驶鄂Q-x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规化设计院家属院,采用插片入室的方法,在该院X号楼X单元X室入户盗窃杨某娟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在X号楼X单元X室,入户盗窃张献辉一台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在X号楼西单元X室,入户盗窃燕政州银白色浪琴手表一块。当天早上9时许,三被告人到济源市佳吉快运公司,准备将盗窃的四台笔记本电脑邮寄走,遭到佳吉快运公司工作人员的拒绝。经鉴定,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元,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700元,银白色浪琴手表价值83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8月12日下午其驾驶鄂x桑塔车从湖北利川出发来济源,到济源市已经凌晨1点钟左右,来济源市的目的是收废布、废旧塑料。到济源市X路口200米左右,有两个30岁左右的男了让其带他们进城,这两个人好像是四川口音。其不认识吴某、杨某,二人也未坐过其的车,没有交往过。其车上那个用胶布缠的纸箱不知道是谁的,也不知道这个纸箱内是什么东西。其手机上的短信内容“有点事,有4台电脑寄回来,你说怎么寄呀,时间为2011年8月14日早上6点4分44秒”不知道是咋回事,其没有发过这个信息,也不知道(略)这个手机号是谁的。其在8月14日没有发过短信。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1年8月13日下午3、4点在郑州坐车,中间换了几次车,在8月14日早上到达济源市。其是从老家利川市坐的汽车,再坐公交车,最后坐大巴车到的济源,来济源市是考察做麻辣烫生意的。到济源市后,在一条河旁边的凳子上睡觉,睡醒以后,其走到公安机关抓获其的地方,不知为啥就被抓起来了。其不认识杨某和覃某,也没有给他俩打过电话。其没有坐过一辆车牌号为鄂Q-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吴某是亲戚,共同在上海市X村居住。2011年8月12日早上,其和吴某、小覃某车往山西去。其是车上认识小覃某,当时由小覃某车。车在路上坏了,修车把钱花光了,三人就商量在这里搞点钱吧。8月13日晚上,小覃某车,吴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行到一栋楼的前面,三人下了车以后,其见吴某手里拿了两个已经剪成钩的塑料片。吴某和小覃某一栋楼的边上走到这栋楼的后面,进了一个楼道里。其在楼道口负责望风,二人上楼后,停了十几分钟以后,其见吴某和小覃某楼上下来了,吴某拿了一个男式提包和一个女式挎包,另外还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吴某把笔记本电脑给了小覃,男式挎包里有一百元现金,女式挎包里有一百零五元钱,吴某把这二百零五元钱装进自已口袋里了。然后,吴某又上楼把包送了回去。从那里出来,小覃某车继续往前走,最后在一个家属院门前停了下来。走进那个家属院,在家属院的后排,吴某让其在楼道口的二楼望风,他俩去上了楼,大概十分钟左右,小覃某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楼上下来,把电脑给了其。后他俩又去偷电脑,在一个楼道口,吴某和小覃某了楼,其在二楼的楼道口望风,后其也上了楼。在六楼的一家户门前,其见小覃某吴某已经把门弄开了,其就走进去想搞点水喝。当时吴某站在门口,其刚进去屋,小覃某让我出去,其就出来了。其见小覃某这家里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还偷了一个电脑包。三人从楼上下来,把这两台笔记本电脑和其抱着的那台笔记本电脑全部装进偷来的那个包里以后,让吴某背着。在车里,吴某把第一次偷的那台笔记本脑也装进包里。随后小覃某开着车带着我们在市区里转来转去,其最后在车上睡着了。醒来的时候,发现车子停在一个物流的地方。在车上看见吴某的手上带了一个手表,以前没有看见他带有表。吴某和小覃某进到那个物流的房间里。停了一会儿,吴某叫其把车上的包给提下来。到了那里以后,其把包给了吴某。小覃某了其的手机号码,并填了一张表,表上编了一个名字叫杨某元,吴某、小覃某有一个服务员把其给吴某的那个黑包放在纸箱里,然后用胶带缠上。三人从物流公司出来没走多远,物流给其打电话,吴某接听电话,接完电话以后,小覃某把车给开回到了物流的那里。其和吴某下了车,小覃某有下车。服务员说电脑不能物流,其抱着用纸箱装着的电脑出来了。小覃某着车带着我们,走到一个路边时,其下车准备去买东西时,被公安机关给抓住了。用来盗窃的塑料片是谁拿的,其不知道。刚开始时不知道他们辆是怎么把门给捅开的,偷完以后,其问吴某才知道门是用塑料片捅开的。开鄂Q轿车的那个人,是一辆黑色桑塔那轿车的车主,知道叫小覃,听说家是湖北省谋道路镇X村的不清楚。

4、被害人刘勇(系济源市光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公司大厅桌上包里的3000元钱和包旁边的手表被盗了,挂在大厅的衣架上其妻子包内的三四百元现金和大厅办公桌上的一台电脑也被盗了。电脑是戴尔牌的手提电脑,手表是天王牌的机械表。

5、被害人张献辉(住济源市规划设计院X号楼X单元X室)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7点许,其发现家里客厅内的40元现金和卧室内的两部笔记本电脑被盗了。被盗的两部电脑都是联想牌的,一部是银灰色的,另一部是黑色的。

6、被害人杨某娟(住济源市规划设计院X号楼X单元X室)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7点许,其发现卧室内的一台惠普牌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

7、被害人燕政州(住济源市规划设计院X号楼西单元X室)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9点许,其发现放在家的浪琴手牌表不见了,当时以为是家里人拿了,就没有再找,8月26日左右其知道有犯罪嫌疑人到其居住的小区指认现场时,其知道浪琴表是被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浪琴牌的手表是2010年5月28日焦作百货大楼以8200元购买的。

8、证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的证言,证实其和吴某一个监号的,在和吴某在聊天中,吴某称和另外两个人在2011年8月12日到济源后,当天晚上在一个小区内偷了两部笔记本电脑,又在8月13日可能是在白天1点多,又在一个小区内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共偷了四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天王表及一部分现金在8月14日早上去托运站托运时,被警察抓了。

9、证人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现羁押于市看守所)的证言,证实其和覃某是一个监号的。在聊天的过程中,覃某称和另外两个人开桑塔纳车到济源市,到济源市后就开始踩点作案,是用一种塑料片把防盗门打开。到济源的当天晚上,就偷了四台笔记本电脑,后又在白天去一家物流公司准备把笔记本电脑托运到上海,因某种原因笔记本电脑不能托运,后准备开车去山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10、证人范某(济源市佳吉快运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9时许到公司后,有人给其说刚才有人来公司要邮寄电脑,已经填好单子。其称电脑是不能邮寄的,并让赶快联系发货人,把钱、货退给人家。联系过后,过来了一辆黑色桑塔那,从车上下来了两个人。这两个人进店以后,工作人员把他们交的运费给了他们,其中一个人抱着装有电脑的箱子和另外一个人就坐上车走了。那两个人的要邮寄的电脑已经给包装好了,是用佳吉快运公司的包装箱包装的,纸箱是黄色的纸箱。

11、证人卢某(济源市佳吉快运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4日早上8点许,其到公司上班后,看见公司门前花池边停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照为鄂开头的,车外并站了三个男子,后这三个男子就进到公司要发货。并从他们开的黑色轿车上拿了一根黑色大电脑包,,把这黑色大电脑包放入公司的纸箱内,其用胶带并纸箱给封了起来。并给他们开了货物运单,托运人的名字叫杨某元,并留了电话,办完手续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一会,公司的职工杨某来到公司后,其将此事告诉了他,范某杨某公司规定不能托运电脑,其就联系这四台电脑的托运人,告诉他们公司不能托运电脑,停有十来分钟,他们三人就开那辆黑色桑塔纳来到公司,那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把托运单给其,其就把托运费退还给他们了。

12、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辩认出覃某(小覃)、吴某是伙同其一起盗窃的两个人;范某杨某认出杨某、吴某是2011年8月14日早上9时许到佳吉物流公司取回电脑的人;卢某杰辩认出覃某、吴某、杨某是2011年8月14日早上9时许到佳吉物流公司办理邮寄电脑及取回电脑的人。

13、辩认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杨某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

14、手机短信照片一组,证实2011年8月14日6时许覃某手机给(略)(老婆)发短信“有点事,有4台电脑寄回来,你说怎么寄呀!”“电脑不要开机用怕有跟踪器一定”“要得昨晚没搞到钱钱”“你是不是我老婆呀那好吧你少发信息有事打电话说。现在发信息电信局查得到。”

15、被盗赃物照片及作案车辆照片一组,证实被盗赃物的情况及作案车辆情况。

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一组,证实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

17、价格鉴定结论书一组,证实被盗联想牌x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000元;联想牌150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700元,戴尔牌x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4080元,惠普牌x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800元,天王牌x/DD型手表价格为450元,浪琴牌L(略)型手表价格为8390元。

1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组,证实公安机关将赃物予以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19、刑事判决书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资料一组,证实三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服刑情况。

20、户籍资料一组,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某、吴某辩称其未参与盗窃,经查,被告人杨某伟的供述及证人范某、卢某、肖某、李某证言、辩认笔录、手机短信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覃某、吴某伙同杨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年十二月三日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的缓刑。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加之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