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自称叫王某伟,在交通局上班,冒充交通局副局长,以帮被害人王某琴的家属介绍工作和联系生意为名,诈骗王某琴现金5500元。

2011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住济源市新天地洗浴中心期间,认识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李某昌,便自称王某伟,冒充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以给被害人李某昌介绍工作到高速公路上班为由,和被害人签订假招工合同,骗取李某昌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琴、李某昌的报案材料及陈某,证人朱某、陈某、王某、党某、曹某甲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毕业证,用人合同,济源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出具的证明,党某波提供的帐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罪犯档案资料,东许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