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8,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1,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张某乙,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世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江某,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书,原告供被告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X套,合同约定货款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预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合同总价全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规定的应提供的资料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货款;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留10%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并履行相应的质量担保义务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被告支付了前三次应付货款,剩余10%的货款即质保金x元未支付。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损失x元(从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

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因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一直未进行验收,不应支付质保金,也不存在利息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供方)与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为需方)签订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数量2套,金额x元,2007年12月20日之前到达需方安装现场。三、产品质量需求:1、供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2、供方所供产品必须满足需方的使用要求及本合同附件《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屋顶式风冷热泵恒温恒湿空调机组订货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5、质保期为货到验收合格后18个月。四、产品包装、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某、验收;3、产品到达需方后,供需双方根据合同供货范围对数量及表面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等,4、质保期内,供方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退货,更换产品,免费维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质量责任。五、付款方式及票据要求;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预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第二次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总价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规定的供方需提供的资料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货款;第三次付款,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货款;第四次付款,留合同总额10%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供方履行了相应的质量担保义务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七、安装及售后服务条款,若需方要求,供方必须在需方指定时间内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需方进行安装调试指导及现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供方自行承担等。九、违约责任:1、若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天,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2、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等。合同签订后,需方于2007年12月17日向供方支付预付货款x元。供方于2007年7月20日向需方交付了x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X套。供方于2008年1月22日向需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于2008年3月18日支付货款x元。供方将交付与需方的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X套进行安装调试,2008年6月16日和2008年7月16日空调机调试记录卡记载空调机运某情况,空调所有系统均运某正常,制冷效果好,供、需双方人员均在该记录卡上签名,需方于2008年9月4日向供方第三次支付货款x元。需方在使用屋顶式风冷热泵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中,因空调机组发生高压过流保护,低压高压过流保护,低压报警,电机坏等问题,供方多次派员到需方现场进行维修。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书,送货单、运某质量监督表、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空调机调试记录卡、现场服务记录卡等书证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某乙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的请求是否成立。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将空调机组交付与被告,2008年6月和7月调试能正常运某后交付与被告使用,至今三年有余,早已超过质保期,被告理应支付质保金。本院认为,根据空调机调试记录卡记载内容,在2008年6月16日和2008年7月16日两次调试,空调运某正常,制冷效果好,2008年9月4日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第三次支付了货款,该次付款应是空调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应为认可原告提交并安装的空调机组合格。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在使用空调机组中,该空调设备出现了高压过流保护,低压高压过流保护,低压报警等问题,原告方均派员到现场维修,现使用年限已达三年,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均未提出过该空调设备不合格,要求退货等。因此,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某乙付质保金的请求,应予成立。

综合上述,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接收并使用了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空调设备长达三年,而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货到验收合格后18个月,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2008年6月16日和7月16日将提供的空调机组安装调试能正常运某并达到较好的制冷效果,2008年9月4日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应在空调调试合格后才应支付的货款,应为认可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空调设备合格,从2008年9月4日至今已三年多,早已超过质保期,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某乙付货款即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某乙保金x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09年7月21日起计付,但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货到验收合格后18个月,并在质保期满履行了质量担保义务后1个月内支付,本案认定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认可空调设备合格的期日是2008年9月4日,质保期满应为2010年3月4日,再加一个月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从2010年4月4日起计付。因此,本院对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某乙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4月4日期间的不予支持,2010年4月4日后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x元。

二、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应付款x元,从2010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61元,由被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垫交,由被告连同货款在期限内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龙世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