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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滥用职权、受贿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冯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闫庆河、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孟某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某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冯某、闫庆河、李福星、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检察院指控,1、滥用职权罪:民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成立以来,应依法某处执法某域内的违法某规建筑。但是被告人任某作为副大队长、被告人郑某作为中队长、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作为中队长及队员,在2011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对于在执法某域内发某违法某房行为,本应依法某规查处,有效遏制非法某房,破坏城市规划的违法某头,但上述被告人因非法某受他人财物,徇私情私利,而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或做其它相应处理。在其辖区内,造成大量违法某筑物的出现,大量土地被占用或毁损,严重影响了城区规划建设。不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且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查证,被告人郑某中队辖区内共计有违法某筑70户80套房子,经物价部门评估,80套房子价格为(略)元;被告人王某乙及王某丙中队辖区内共计有违法某80户105套房子,经物价部门评估,105套房子价格为(略)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郑某与王某乙中队给国家造成罚款最低损失分别为x元和x元,共计x元。2、受贿罪:被告人任某在任某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处违规建房的职务便利,收取以下违章建房户的贿赂款物,使以下违章建房户所建违章建筑得以顺利施工或完工:(1)、2011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王xx贿赂5000元。(2)、2011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金xx贿赂价值2500元的海尔冰某一台。(3)、2011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马xx贿赂价值4700元的海尔立式空调一台。(4)、2011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任某收取赵某窝村干部赵1xx的贿赂2000元。(5)、2011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赵某窝村干部赵1xx的贿赂价值1100元的抽油烟机一台。(6)、2011年6、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潘xx的贿赂价值2000元的东方超市购物卡。(7)、2011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史xx的贿赂价值2600元的东方家私沙发某一张。另2011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家源超市老板季xx的贿赂款x元,并积极为季xx的工作安排提供帮助。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某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某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非法某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任某犯数罪依法某罪并罚,请求依法某处。

被告人任某辩称,其任某时间较短,业务不熟,执法某员较少,盖房户较多,以及本人有吃请受贿等行为,致使其管理的违法某筑没得到有效制止,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没有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不应负全责,但其有一定责任。关于受贿的事实辩称,没有收受沙发,收受的现金全部用于公务支出。任某的辩护人认为,任某没有行政执法某行政执罚的资格,因此任某没有超越职权;任某接任某大队长时间较晚,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有误;任某的部分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供了任某的住院病历、支出流水帐、沙发某某、李xx的证明、存折复印件。被告人郑某辩称,由于业务不熟,执法某规范,执法某员较少,盖房户较多等其它原因,造成其辖区内大量违法某房户出现,对此其应负一定责任。对任某前以及8月8日以后,包括在帮助王某乙工作期间的违法某筑其不应负责任。郑某的辩护人认为,郑某到任某队长之前,已出现部分违章建筑,且有受领导指派,去配合王某乙中队工作的一段时间,有一部分是经领导安排不让管理,因此不能对70户80套房子承担全部责任;行政违法某为在两年内都可以处罚,郑某无处罚权,执法某队刚刚建立,没有建立完善的执法某制,因此郑某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并提供了支出发某及领导安排的户数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乙辩称,赵1xx给其的1000元及赵2xx给其的1000元是其小孩园九的钱,不属于受贿。在执法某程中,其有徇私情行为,但对损失其不应负全责。王某乙的辩护人认为,王某乙不具备执法某体资格,无权决定罚款;民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没有刻制公章,财政局没有给大队罚款票据,王某乙在任某队长期间,仅发某了20多户违法某筑,因此起诉书认定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供了赵2xx、赵3xx、赵4xx证言及建房户抗拒执法某盘一张。被告人王某丙辩称,其没有滥用职权,其仅是一个执法某员,在巡查中发某违法某房户后给领导汇报了,其没有受贿行为。在庭审中其承认在查处违法某房过程中,有给他人说情的行为。王某丙的辩护人认为,王某丙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体,监察大队只有执法某,没有处罚权,本案的损失不能由王某丙承担,所以王某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民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系民权县城市规划监察大队更名而来,其职责为依法某处执法某X乡规划法某、法某、规章规定的建设行为。但是被告人任某作为副大队长、被告人郑某作为中队长、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作为中队长及队员,在2011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对于在执法某域内发某违法某房行为,本应依法某规查处,有效遏制非法某房,破坏城市规划的违法某头。但上述被告人因非法某受他人财物,徇私情私利,而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执法。在其辖区内,造成大量违法某筑物的出现。被告人郑某中队辖区内共计有违法某筑70户80套房子,经物价部门评估,80套房子价格为(略)元;被告人王某乙及王某丙中队辖区内共计有违法某80户105套房子,经物价部门评估,105套房子价格为(略)元。另有大量土地被占用或毁损,严重影响了城区规划建设,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法某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任某供述,证明民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的职责是,依法某处和制止违章建筑。执法某队刚开始分三个中队,后重新划为三大片,道某、道某、东区,道某郑某是中队长,道某和东区都是申宝书任某队长,东区又划分两个小队,队长分别是王某乙和胡xx。王某乙的区域是庄周大道某北,东沙河以东,东到东郊派出所门口南北路,北到北环,郑某的区X路以北,西到西环,北到北环。在执法某,中队长领着他们的队员在他们所划分的区域进行巡查,每个中队的队员都有相应的责任某,队员发某违章建筑以后,就报告给中队长,由中队长带着人集体执法,因为赵某窝王某乙区域内盖房的比较多,7月初其就抽调郑某和他中队的人员去协助王某乙工作,郑某和王某乙一块对赵某窝一带的违法某筑进行查处。发某违法某筑后就对违法某房户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然后给违法某房户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某和申xx这两个中队所收的罚款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其学的不好,在执法某程中有说情和别人送礼的情况,执法某有些时候力度不够,其领导不到位,指挥不力,其应该负一定领导责任。在执法某程中其收受赵1xx现金2000元、抽油烟机一台价值1100元、王xx现金5000元、金xx空调冰某各一台、潘xx购物券2000元、姓史的一套沙发某值2600元,送礼者在送钱物时对其说已给中队长和队员们说好了,让其不主动过问默许就行了。

2、郑某供述,证明2011年6月24日董雷调走以后其接任某北中队中队长,庄周大道某北是王某乙中队的区X区域内的盖房者太多,管理不过来,其和五、六个队员被任某副大队长调到王某乙中队,配合王某乙对赵某窝区域内的违法某筑进行查处。执法某察大队的职责是查处和制止违章建筑。日常每个队员每天都下去巡查,发某违法某房情况以后向其汇报,其就带着其队的人员去执法,执法某度较大的,其就给任某队长汇报,由任某队长组织人去集体执法。其发某违法某房的就下达停工通知书,有的有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其他的啥手续基本上都没有下。其对其辖区内共有70户80套违法某房户没有异议。其对在赵某窝协助王某乙工作期间,共出现80个违法某房户105套房子没有异议。其发某违法某筑以后先制止施工,也采取了扣押工具,也推了一些墙,其他程序都没有做。其没有按照法某程序对这些违法某房户进行处罚,只是采取了停工和简单的拆除。现在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某乙辖区内的80户违法某房户,共计105套房子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子总价款为(略)元,其辖区的70户80套房子,经评估价款为(略)元,其对此价格没有异议。按照城乡规划法某规定应对违法某房户处于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十的罚款。经计算王某乙辖区的违法某房户应处罚这些建房户罚款数额最低为x元,其辖区内的违法某房者应处罚这些建房户罚款数额为最低为x元,没有异议。出现该情况的原因是其队的执法某序和手续还不完善;这一段县内盖房子的人太多,执法某员较少,力度不够,忙不过来;再一个是因为有的队员和队长有接受别人说情、吃请和财物的情况。赵1xx为了给他村人里说情给了其4000元,赵1xx自己盖房子给了其3000元。作为一个中队长其业务不熟,领导不力,没有尽职尽责感到很后悔,其应负一定的责任。

3、王某乙供述,证明2011年6月10日左右大队决定让其带着王某丙、张建波负责庄周大道某北至北环,东沙河以东至中山大道某一区域的巡查与制止违法某房行为。6月24日大队分为四个中队,其当时没有明确职务,但是其负责的区X区为;东大河以东至东外环,庄周大道某北至赵某窝北地,队员是罗xx、刘xx、王某丙、耿xx、张xx、杜x、王xx。7月7日申宝书请假,其被明确为中队长,人员和区域不变。后抽调了郑某中队的人员,由郑某领着他的队员给其中队帮了一段忙。其中队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违法某房户进行巡查,发某违法某房户的给其汇报,然后其带领其中队的队员集体进行执法。刚开始对违法某房户下过停止违法某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个别的还下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下过。其没对辖区内的违法某房户进行处罚过。其辖区内共有有80个违法某房户,其给任某汇报了,任某听到情况汇报后就带着人集体行动,但还是制止不住,最终有的房子还是建起来了。其对辖区内的80户违法某房户共计105套房子房子总价款为(略)元的评估价格没有异议。按照城乡X区内的违法某房户处于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十的罚款。经计算处罚这些建房户罚款数额最低为x元没有异议。作为执法某的中队长其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赵1xx找其给他村的赵5xx、史xx、管xx、杨xx、赵6xx、杜xx讲过情,还有赵1xx本人建房也找其讲过情。王某丙和任某给陈xx讲过情。王某丙还找其给韩xx讲过情,另外王某丙还对廉租房前面的六间盖房户(房主是谁其不知道,没有见过主家)讲过情。赵1xx和任某还找其对赵7xx讲过情,先是赵1xx和任某给赵7xx讲的情,后来其对赵7xx的房子进行拆除时,王某丙说,你别拆了,他的房子领导都知道。另在执法某程中因小孩圆九赵1xx给其1000元,赵2xx给其1000元,另赵1xx给其送金利来腰带一条。

4、王某丙供述,证明民权县城市建设执法某察大队的职责是查处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执法某划片管理,每个队员都有自己的片区,队员在巡查中发某违法某筑了,就给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带领队员对违法某房户进行停工,如果停不下来,由中队长向大队长汇报,由任某副大队长带领大队的人员,对违法某房户进行停工、扣押施工工具,强制拆除。其隶属于王某乙中队。7月份以后大队要求中队每个队员都要划片管理,为了迎接大队的检查,也划片管理了,但事实上没有那样执行,辖区内的违法某筑现在大部分主体都完工了,有些建了一层,有些刚出地基。针对这些违法某房者,一个也没有走行政处罚程序。没有按照法某程序对这些违法某房户进行处罚,只是采取了停工和简单的拆除。其对民权县X区内的80户违法某房户,共计105套房子的评估没有异议。中队执法某人员少,又是刚刚成立,各种制度都不健全,在执法某序上有很多错误和不到的地方,再一个说违法某房户很不配合,执法某度很大,在执法某程中领导态度不是很坚决,其作为一个队员有‘随大溜’的想法,人家不下劲咱也不下劲,队员都这么想所以执法某度就不大,造成了大量违法某筑户建成了。

5、杜x证言,证明其隶属于王某乙中队,王某乙于2011年6、7月份来中队任某中队长。中队有刘xx、罗xx、王1xx、张xx、王某丙、耿xx和其。刚开始没有分片管理,后来,因为赵某窝这块盖房子的较多,上边领导要求队员分片管理,并要求王某乙把分片情况报到大队,王某乙为了给领导一个交代,就在当天夜里对队员进行了区域划分,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要求做到每个分片队员对所属辖区进行单独管理,因为盖房子的太多,每天都是王某乙领着队员集体下去执法,就那都没有制止住,后来任某又安排郑某等其他中队长领着本中队的人员也到其的中队协助执法。其以前执法某时候,都是不让建房户建房,到那有的掀个砖,拔人家个井,并没有大力度的去执法,也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某程序执法,中队的人员被抓进去后,其听说队员和队长等有收人家钱、物的现象。

6、申xx证言,证明民权县X乡规划执法某察大队是2011年5月1号成立的。大队长陈连旭,副大队长任某。7月7日大队分四个中队,中队长分别是刘xx、郑某、王某乙、胡xx。队员天天到辖区内巡查,如果发某违法某房者,就直接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某知书,如果不停工,就报告给大队,由大队组织人员对违法某房者暂扣施工工具,如果还继续施工,由大队直接给其拆除。今年5月份执法某察大队成立以后,其中队有收取过违法某房户罚款的行为。执法某察大队5月份成立到7月份住建局就不再负责执法某队的经费开支,任某副大队长就跟其说,在道某道某偏僻的地方,找几户不影响规划的建房户,收取点罚款,用于经费开支和人员工资发某,其在中队工作期间,收取过15户违法某房户的罚款。共收取了1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其记不清了。没有向违法某房户开具相应票据。其收取罚款的15户违法某房户,房子基本都建成了。这15户有些是任某直接给其安排的,有些是直接给队员安排的,收取完罚款后,就默许他们建房了,所以他们也都把房子建起来了。其负责的这个中队,大概有六、七十户违法某房户,都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和违法某知书,具体开具这些文书的是其队的杜帅和房贵峰。

7、王1xx证言,证明民权县X乡规划执法某察大队是2011年5月1号成立的。大队长陈连旭,副大队长任某。执法某察大队刚组建时,人员比较乱,没有具体的人员分工,7月7日大队分四个中队,中队长分别是刘xx、郑某、王某乙、胡xx。刘xx负责铁道某南的区域,人员贾xx、房xx等11个人;郑某负责铁道某北,北环以南,沙河以西,西环以东,人员徐x、冯xx等12个人;王某乙负责沙河以东,东环(东郊派出所东面的路)以西,庄周大道某北,人员王某丙、罗xx等7个人;胡庆帅负责沙河以东,庄周大道某南,铁路以北,东环以西区域,人员是罗巍、焦伟等6人。执法某察大队的职责是负责建房批后的管理,违法某房的查处。对于违法某房的先停工,如果停工以后还继续无证建设的,由住建局向县X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但现在住房和城乡规划执法某察大队成立后就不让收取罚款了。陈连旭大队长在大队会议上一再强调,不允许收取违法某房者的罚款,但郑某中队长收过罚款,没有给违法某房户开发某。郑某制定的这些卷宗都没有经法某室裁决。

8、袁xx证言,证明队员的职责是巡查违章建房,发某有违法某房的情况就报告给中队长,中队长负责具体处理,中队长带领中队的相关人员到现场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并给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如果当事人不停工的话,再有中队长带领队员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当事人仍不停工的话,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这些程序如果当事人还不停工,再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3天的时间让其停工、限期整改,若当事人不听劝告,就申请法某强制执行对违法某筑进行拆除。5月份以来,执法某队共有40人左右,具体人数其记不清。大队长是陈连旭,副大队长是任某,可能是今年7月初,又分为四个中队,一中队由刘xx和王某乙俩人负责,实际上相当于两个中队,共同负责东沙河以东,以庄周大道某界,王某乙负责路北,刘xx(干没几天就换成胡xx一直干到现在)负责路南;二中队中队长是申xx,说是让他管道某,实际上道某、道某的老城区都归他负责;三中队中队长郑某,负责东沙河以西、铁道某北。每个中队成员不等,具体哪个中队有多少人记不住,其是二中队的巡视员,二中队中队长先是由申xx担任,后来又换成贾中普,现在是刘xx,他们具体什么时间任某职、干有多长时间记不清,二中队的人员有:张x、常xx、杜x、王x、贾xx、吕xx、房xx、王2xx、姚俊峰。执法某队没有罚款的权利。在查处违法某房户后,需要罚款的由中队长带队员进行调查并形成卷宗,然后报送住建局法某室进行审批,根据审批后的罚款数额对违法某房户进行处罚。2011年7月份,执法某察大队副大队长任某和中队长申xx安排其收取过15户违法某房户的钱,共计x元钱。没有经过住建局法某室的审批。

9、赵1xx证言,证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其村里本家的一个侄子赵8xx给其打电话说:“小叔,我家盖房子没有准建证,住建局执法某队的人一来就把房子推了,咋着都不让盖,孩子等着结婚,现在快把我急死了,你给跑跑吧。”其说:“中,我给你问问。”执法某队管这一片的中队长郑某是其堂兄弟赵某新的亲老表,其就给郑某打电话说:“老表,我家一个侄子正在廉租房西侧建房,他一建,你们就去拆,这个房子一直盖不起来,都是自己人,你得想想办法某他把房子盖起来,该花钱,咱花钱。”郑某说:“你让他拿四五千块钱吧”。其一听这事可以办,其就到赵8xx家拿了5000元钱,给了郑某。郑某接过钱以后说:“你告诉他,房子要快点建,我们的人一去叫他停,他就停工,真是不行了,我们就象征性的扒一点,我们一走叫他赶紧建。”其把钱给了郑某以后,过了十多天赵8xx的房子就盖起来了。其没有给郑某送钱时,郑某让他的队员实实在在的看着赵8xx,一点也不让盖,盖了就扒。2011年6月初,其村X村廉租房西北角买了地皮想盖四间房子,房子开工以后,地基打好,墙垒了1米多高,由于没有准建证,执法某队的人去了把墙给他推了,他实在盖不成,就通过李x找到了其,让其托关系帮他协调协调,其就给郑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郑某让其先给任某2000元钱,其给任某2000元后又给郑某3000元。郑某说:“盖房子时让他注意点,我们的人一来就让他停,我们走了以后再让他盖。”于立的房子20来天就盖好了。2011年7月份中旬,其村X村中心桥东准备建一所三间两层半的房子,刚打好地基、下好圈梁,他找到其说:“我想盖一所三间两层半的房子,已经打好地基了,执法某的人光找我,不让盖,你看能不能协调一下。”其说:“管,我给你问问。”过了两三天,赵7xx来到其家,给了其6000块钱,其给王某丙送了5000块钱,当时也没说啥,他接过钱后就各自走了。停了一、二十天,赵7xx把房盖起来了。2011年7月底,赵7xx的弟弟赵3xx盖房给其x元钱让其协调,其给了郑某4000元钱。过了两三天,赵3xx在他建房的地方又给了其x块钱。这x块钱还没有送出去就出事了,其被公安局抓起来了。2011年7月份,其村X村南地老火化场西北角盖三间起脊房,史xx到其家让其找执法某的协调协调,史xx给其2000元钱,其花了1100元钱给任某买了一个抽油烟机。第二天,史xx在他盖房的地方给了其8000块钱。过了三四天,其就在村南的红绿灯处给了王某丙4000块钱。2011年7月中旬,其村X村里小桥南300米路东盖了一处3间两层的房子,由于没有准建证,刚出地基执法某队的人去了不让他盖,史x让其帮忙协调,其找到王某丙后,该王某:“你让那一家拿四五千块钱,我们该查查,你们该盖盖”。其给史x的儿子史2xx要了5000块钱以后,把这钱给了王某丙。2011年7月中旬,其村的赵5xx没有准建证准备在其村教堂东北角路东盖三间两层半,刚出地基,王某丙就带着人过来阻止赵5xx盖房子,并推了刚垒好的墙体,还扬言要拉走施工工具,赵5xx没有法某,找到了其,其找到了王某丙,该王某:“你让他该盖盖吧,盖的差不多再说。”过了一天其在赵5xx门前经过时,赵5xx的儿子赵x往其车里仍了10000元钱,过了十多天赵5xx的房子盖的差不多了,其给王某丙送了6000元钱,剩下的4000元钱其自己花了。其村的赵9xx无证建房给了其x元钱还没有送出去就出事了。2011年7月底,其村公厕东边有两家外来户盖房,由于没有准建证,执法某的人不让盖,一个妇女去找其,让其帮忙协调,给了其x块钱就走了,过几天在其车上给王某乙5000块钱。那时候郑某和王某乙两个中队合班了,这个事其也给郑某、王某丙说了,其准备把剩下的x块钱给郑某x元,给王某丙5000,这两家的房一层都没起来,所以这x块钱一直在其处放着,也没送出去。今年5月份,其自己盖房给了郑某3000块钱。

10、陈xx证言,证明执法某队是2011年4月28日成立的,其任某队长,副大队长任某负责日常工作,每个中队长领着队员执法,中队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副大队长任某领着大队的人统一执法。执法某队从成立到目前,王某乙中队辖区共计出现80户105套违法某筑,郑某中队辖区出现了70户80套违法某筑,这些违法某房户能建成房是因为其大队刚成立,制度不健全,队里的人员较少,群众对抗情绪严重,执法某度大等原因造成的。以上这些违法某筑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罚款,其对这些违法某筑所鉴定价格,没有异议。

11、王3xx、于xx、张xx、赵3xx、乔xx、武xx、赵7xx、史1xx、史x、赵5xx等赵某沃村民证言,证明了为了顺利盖房,给赵1xx钱,让其找执法某队的人协调盖房的事实。

12、赵某窝违法某房统计表,证明王某乙中队辖区违法某房户数及建设状况。

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王某乙中队辖区X套违法某筑及其造价(略)元。

14、道某中队辖区违法某房统计表,证明郑某中队辖区违法某房户数及建设状况。

1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郑某中队辖区X套违法某筑及其造价(略)元。

16、民权县X区域管理示意图,证明执法某队区域分工情况。

17、民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民权县城市规划监察大队更名为民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及其责范围。

18、中共民权县X组织部文件,证明任某的职务。

19、民权县X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住址及出生时间。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任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住院病历虽然客观真实,但与公诉机关指控其滥用职权行为无关,该证据不予采纳。郑某的辩护人提交的发某证明的支出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不予采纳。领导安排的户数情况的记录更能证明其有滥用职权行为,本院予以采信。王某乙的辩护人提交的赵某新、赵某、赵某军证言及建房户抗拒执法某盘一张,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王某乙有严格执法某为,但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行为无关,该证据不予采纳。

(二)、受贿罪:被告人任某在任某权县城市管理执法某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处违规建房的职务便利,收取以下违章建房户的贿赂款物,使以下违章建房户所建违章建筑得以顺利施工或完工:(1)、2011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王某奎贿赂5000元。(2)、2011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金守建贿赂价值2500元的海尔冰某一台。(3)、2011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马纪伟贿赂价值4700元的海尔立式空调一台。(4)、2011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任某收取赵某窝村干部赵某忠的贿赂2000元。(5)、2011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赵某窝村干部赵某忠的贿赂价值1100元的抽油烟机一台。(6)、2011年6、7月份,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潘红志的贿赂2000元的东方超市购物卡。(7)、2011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任某收取居民史久贺的贿赂价值2600元的东方家私沙发某一张。

上述事实,有经法某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任某供述,证明2011年4月26日,其被调到民权县住建局执法某队工作,任某大队长职务,之后其认识了赵某忠。大概是2011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上午,赵某忠到其的办公室说他们赵某窝有一家想在原有的房子上接二层楼,让其通融一下,给了其2000元。2011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商丘买的抽油烟机通过物流发某道某义乌商贸城,赵某忠抢着把抽油烟机的钱付了,共1100元钱。在平安大道某边有一户盖房,其派铲车去铲了一次,这一家就托王某奎,该王某了其5000元钱。大概是今年7月初,老地方餐厅对面有一家盖房子,其派人给推了,这一家人让金守建来找其,金守建给其送了一个冰某,一个空调。赵某窝村有一户想在廉租房南边盖房,被其派人推了几次,潘新红在其开的歌厅找到其给了x元钱,第二天其就把这x元钱退还给潘新红了。过了几天,潘新红又到歌厅找其,这次给其拿了两条烟和2000元钱的东方超市的购物券。距现在有一个多月的一天,有一家姓史的在和平路X路交叉口附近盖四间房子,给其买一套沙发某。这套沙发某不是2400元就是2600元,记不准了。

2、赵某忠证言,证明在2011年6月初,外来户于立在其村廉租房西北角要建四间一层半的房子,由于没有准建证,执法某的不让盖,于立的姨兄弟给了其7000元钱,其给了任某2000元钱,给了郑某3000元,后来于立的房盖了一、二十天就建好了。2011年7月份的时候,其村X村南地老火化厂西北角盖三间起脊房,没有准建证,执法某不让建,他们家让其协调,其给任某花1100元买个油烟机,这1100元是其垫付的。

3、金守建证言,证明农历2011年五月初一其在赵某窝老地方餐馆对面南北胡同往北走路东开始动工盖房子,因为手续办不下来,执法某队不让盖,其就找到了任某,其给任某花了2400元钱买了一个冰某。

4、马纪伟证言,证明其一直都在老地方餐厅对面南北路X路东住,其的房子盖了好几年了,今年其想在原基础上再接一层,但是手续办不出来,大概是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给任某打电话约他吃饭,他要求去草原兴发某饭,其给任某钱,任某不要。任某说要不然:“你就给我买一个立式的,大两匹的空调吧。”其最后以4700元的价钱,给任某买了一台大两匹的立式空调,是海尔牌的。

5、潘红志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或者2005年在赵某窝买了三间屋子的地,本来今年准备盖房,但是准建证一直办不下来,其听说任某管着这事,就想找任某打点,在任某开的自由歌厅给了任某x元钱,结果任某不要。隔了一天,其到东方超市买了2000元钱的购物券,晚上的时候其又去了任某的歌厅给了他。因为有事要到新疆去,这一段时间一直没回来,所以房也没盖成。

6、史久贺证言,证明其表舅蔡华意在2011年6月份开始盖房子,期间经常有住建局执法某队的人不让盖,其表舅蔡华意就去东方家私花了2600元买了一个沙发某,凭这张票可以在东方家私提一套价值2600元的沙发。其拿着这张沙发某塞给任某手里了。

7、蔡华意证言与史久贺证言能相印证。

8、王某奎证言,证明大概是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一个朋友宋爱军找其说:“我有一个老表叫谭鹏,在平安大道某侧盖了几间房,从3月份都开始盖,一直盖不起来,你帮我找找人送点礼呗,其就和他一起去找任某,并交给其5000元钱,用一个信封装着,其当着任某的面,把装钱的信封放在任某院子里花园台子上,然后其说:“我一个朋友在平安大道某边盖几间房,一直盖不起来,你照顾一下吧。”任某说:“你早干啥去了,到现在才说”其说:“就这还是我这朋友一直缠着我找你,要不然我还不想给他说话嘞。”任某说:“就这吧,你叫他盖吧,抓紧时间盖,白天夜里连轴盖,风声说紧就紧,风声一紧就不好照顾了。”其见任某答应了,其就出来了,见到谭鹏,其把任某的话就给他说了。

9、宋崇钊(宋爱军)证言,证明内容与王某奎证言相印证。

10、谭鹏证言,证明今年三四月份其在城东平安大道某边盖了六间房,由于没有手续,执法某队的人天天去推,其没有办法某通过其老表王某奎找到了执法某副大队长任某,其准备了5000元钱用信封装着给了王某奎,让他转交任某。其老表王某奎一个人去了任某开的自由歌厅,王某奎从任某歌厅回来后说任某已经把钱收下了,并让其抓紧时间盖。

11、发某、销售单据、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证明、搜查笔录,证明被告人任某收受冰某、空调、抽油烟机的价值情况,及被被告人任某在检察机关不掌握其主要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行为。

12、物证照片,证明任某收受他人空调、冰某、沙发、抽油烟机的事实。

13、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案发某任某退出赃款x元。

14、民权县X乡规划执法某察大队证明、中共民权县X组织部文件,证明被告人任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交的沙发某据、存折复印件、李正云证言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沙发某某不能排除其沙发某其受贿财物,其没有受贿沙发某辩解不能认定。关于辩护人提交的支出流水帐,虽然说明系因公支出,但与受贿数额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郑某、王某乙、王某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查处违法某筑的职责过程中,徇私情私利,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民权县X区大量违法某筑出现,严重影响了城区规划建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虽然该结果的产生属多因一果,但四被告人对此在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负有一定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王某乙、王某丙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某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任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主要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某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某予并罚。各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没有收受沙发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任某受季中峰所托帮助安排工作收其x元现金的受贿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郑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丙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某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王某乙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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