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贩卖毒品、脱逃案

时间:2002-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浦中刑初字第3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浦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化名林锡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2月1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收容审查,同年2月21日脱逃。2001年11月2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刑事拘留,经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车某某,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0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于200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指控:

1、1995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X村其住处卖给郭应裴(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海洛因100克。

2、1995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海铁大厦503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60克,每克600元,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

3、1995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2807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60克,每克600元,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

4、1995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2807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38克,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

同日,郭应裴打被告人周某某的呼机,告知有人要买毒品。被告人周某某遂到海铁大厦503房,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出海洛因88克。

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其侨中村住处卖给李述言海洛因30多克,李当时没钱,以一条金项链抵押给周某某。

5、1995年2月18日,洋浦公安局干警从被告人周某某侨中村的住处查获海洛因11.7克。

被告人周某某于1995年2月18日凌晨在海口黄金大酒店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干警抓获。此前被告人周某某已向郭应裴收取购毒欠款9万元,尚有购毒欠款(略)元未得。但被告人周某某于1995年2月20日凌晨乘民警看管疏忽之机逃跑,至2001年11月26日才被缉拿归案。

被告人周某某脱逃后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名重大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387.7克,且在收审后脱逃,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但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重大立功表现。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只承认在其侨中村住处藏有毒品海洛因4.5克,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予以否认。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的证据均不充分,提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如下事实:(1)1995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海铁大厦503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60克,每克600元,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2)1995年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2807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60克,每克600元,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3)1995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2807房卖给郭应裴海洛因38克,总计价款为(略)元,郭应裴当时欠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②同案犯郭应裴的供述;③周某某与郭应裴的对帐“结算单”;④海南省公安厅琼公刑技(文)字(96)第60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1995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海口市X村住处卖给郭应裴海洛因100克。(2)1995年2月17日郭应裴打被告人周某某的呼机,告知有人要买毒品,被告人周某某遂到海铁大厦503房,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卖出海洛因88克。公诉机关对此指控只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和同案犯郭应裴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周、郭之间供述的贩毒时间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故而对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三)1995年初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侨中村卖给李述言海洛因30克,李当时没钱,以一条金项链抵押给被告人周某某。该事实有如下证据相互印证:①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②李述言的证言;③李述言的辩认笔录;④从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查获的金项链。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1995年2月18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干警在被告人周某某侨中村的住处查获海洛因11.7克。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①现场提取笔录;②现场照片;③侦查人员所作的情况说明;④海南省公安厅琼公刑技(化)字(95)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虽然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只有4.5克,但对数额11.7克可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1995年2月18日在海口市黄金大酒店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干警抓获。1995年2月19日,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周某某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1995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乘看管民警疏忽之机脱逃,至2001年11月26日才被缉拿归案。被告人周某某脱逃后,从1995年11月13日起多次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联系,提供郭应裴的联系电话及传呼机号码等线索。在被告人周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郭应裴抓获。郭应裴于1998年4月3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①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作出的并经周某某签名的95浦公分收字第X号收容审查决定书;②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③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抓获郭应裴的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99.7克,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收容审查强制措施后脱逃,其脱逃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否定自己有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贩卖毒品和脱逃行为均实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施行之前,依照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某所犯的贩卖毒品罪,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的脱逃罪,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脱逃罪的量刑更有利于被告人,故而应适用该法。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周某某的此行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当时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均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曾广东

审判员涂文安

审判员汪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裴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