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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许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反诉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晓东,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拜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X层。

负责人王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丁,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许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丙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甘晓东,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拜某某,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反诉被告)诉称,2011年9月17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驾驶豫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陈某住院治疗,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住院期间花费治疗费5959.35元,被告支付2000元后不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5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315元、误工费2464元、护理费1323元、交通费300元、车辆维修费223元,以上共计9396.35元。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反诉称,2011年9月17日,被告许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正准备进入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原告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撞向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的70%计1435元。

被告许某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974.5元。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损失超出部分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

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情况下,被告愿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被告许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大学路由北向南进入非机动车道停车,与原告陈某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轻微颅脑损伤等,花费医疗费5959.35元,此款包含被告徐平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为此,原告尚支付车辆维修费22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因此事故支付汽车维修费2050元。豫x号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许某另支付医疗费974.5元,共计2974.5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许某驾驶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轿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原告陈某诉请的合理损失部分被告许某、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陈某请求的医疗费395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车辆维修费2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应以每天10元标准计算,应为21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应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x元计算,计1个月,共计2525.25元;护理费方面以上一年全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x元计算21天,共计1290.95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3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费2050元,原告应负担其中的的60%计123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959.35元、误工费2525.25元、护理费1290.95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车辆维修费220元,共计8835.55元;

二、原告陈某赔偿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费123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三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丙乐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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