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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某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珊,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汤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株洲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吉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某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某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某自愿于2012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某计人民币x元,被告株洲时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此笔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金砖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被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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