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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周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畅,系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夏建新,系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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