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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两次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依法延期审理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钢大道和钢一路交叉口附近租一民房开设“百家乐”赌场,用数台电脑组成一个独立的网络,赌客在电脑上操作进行赌博。

于某使用申某提供的U盘软件破解“百家乐”赌博机的程序,在该赌场赌博十多次获利七、八万元,付给申某三、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怀疑于某赌博作弊后,2009年4月10日15时左右,找到于某强迫其说出作弊赢钱的情况,并让其把申某(化名杨某)骗出来。同日19时左右,申某按于某的电话约定,在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门口和于某见面。刘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在于某指认申某后,让于某离开,强行将申某拽到面包车上,以暴力手段强迫申某从其三个银行卡上取出x元,刘某某强行劫取x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开设赌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是要回自己的赌资,对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

辩护人宋某某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主观目的是索回申某、于某二人赌博中作弊所赢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经审理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09年3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钢大道和钢一路交叉口附近租一民房开设“百家乐”赌场,用数台电脑组成一个独立的网络,赌客在电脑上操作进行赌博。赌客赢分刘某某付钱,赌客输分刘某某得钱。每天来赌博的七、八个人,人数不定,输赢在几千到万元左右,赌场开设近两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2009年3月份起在安钢中门岗租房子开设“百家乐”赌场,每天七、八个人不等,输赢几千到万元不等,开了一个多月赔钱了就不干了。被害人申某陈述及证人于某证言证实于某在刘某某所开赌场赌博十余次的事实。证人秦某和申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2009年3月20日租房开设赌场。

抢劫罪

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百家乐”赌场期间,于某使用申某提供的U盘软件工具破解“百家乐”赌博机的程序,在该赌场赌博十多次获利七、八万元,付给申某每次3000元共三、四万元的使用费。

被告人刘某某怀疑于某赌博作弊后,伙同他人于2009年4月10日下午,找到于某,对于某进行殴打强迫其说出作弊赢钱的情况,然后让于某给申某(化名杨某)打电话骗其出来。当晚7点左右,申某按于某的电话约定,在安阳市龙安区太行小区门口和于某见面时,经于某指认,刘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强行将申某拽到面包车上带走。随后于某借x元钱赔给刘某某后被放走。刘某某等人把申某踩到面包车地板上,开车带到市区旁边,然后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刀、棍相威胁,让申某拿钱。申某说身上没钱,银行卡上存有钱,刘某某等人又胁迫跟随申某返回家中拿出银行卡,当晚从三个银行自动提款机上提取x元。刘某某留给申某500元钱外将款全部据为己有,又逼迫申某写了一张x元的借款条将申某放走。之后,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发现于某和申某合伙作弊经常赢后,伙同他人殴打、逼迫于某给他x元,然后殴打强迫让申某从三张银行卡上取钱劫取x元并让申某打了x元借条的事实。被害人申某陈述了自己卖给于某作弊软件工具每次3000元共三、四万块钱,2009年4月10日晚上被刘某某等人胁迫殴打抢走x元钱并打x元借款条才被放回的经过。证人于某证言证明每次3000元的价格购买申某作弊软件后到刘某某赌场十余次获利七、八万元,被刘某某殴打强迫其说出作弊赢钱的情况并约申某出来,刘某某强行将申XX拽到面包车上拉走,其借x元钱给刘某某后被放走。另有被害人申某取款银行交易记录、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百家乐”赌场,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开设赌场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只是要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申某是出卖赌博工具给于某,获得的报酬与每次赌博输赢多少并无关系,其未参与赌博,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入是赌资,且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刘某某暴力殴打胁迫申某当场交出钱财数额,与其向他人出卖作弊软件获得的收入,明显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打击抢劫犯罪和开设赌场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x元,上缴国库。

(退赔款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李群伟

审判员于某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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