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被告宋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建祥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水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8月份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4月9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宋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因为小事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和被告宋某离婚,婚生女孩宋某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宋某承担小孩至成年的抚养费。

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性格差异属实,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宋某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4月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宋某某,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大,经常因为小事吵架甚至打架,多年来,双方未能调和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原告李某享有探视权,但探视过程中不得将小孩带离被告宋某家。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建祥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丹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