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与翟某某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家庭不和睦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翟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生气影响了夫妻关系。李某某以翟某某不尽其职,家庭不和睦破坏了双方夫妻感情,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李某某与翟某某婚后建立有夫妻感情,且结婚生活多年,双方为生活琐事生气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李某某以翟某某不尽其职,家庭不和睦破坏了双方夫妻感情,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某与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国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