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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546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西章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综合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德权,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安泰科公司)诉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亿特网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亿特网华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本院作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后,亿特网华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安泰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德权、何某某,亿特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泰科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的专业化机构,通过所经营的“中国金属网”为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凡欲获得我公司信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与我公司签订网络信息服务合同,购买不能为多个用户同时使用的帐号和密码,才能浏览我公司网站上的全部信息内容。亿特网华公司是2000年初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没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也一直从事有偿的网络信息服务。其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抄袭大量富有商业价值的行业动态信息、分析文章,并将非法获取的我公司网站上的信息产品上传到其所经营的“中华商务网”,通过该网站向其客户进行有偿传输。这种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信息采集成本,低价销售给客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我公司客户流失到该公司。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亿特网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中华商务网”上删除在我公司网站抄袭的文章,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在“中华商务网”、“中国金属网”及相关行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亿特网华公司辩称,“中国金属网”由安泰科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共有,安泰科公司无权独立起诉。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我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客户也有权选择签约对象,我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泰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经营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是“中国金属网”(域名为www.(略).com)的所有者之一和实际经营者,通过该网站为客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即用户需购买不能多用户同时使用的帐户及密码才能浏览其网站内的相关信息。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权利。

亿特网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3日,是“中华商务网”(域名为www.(略).com)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但也采取出售帐户和密码的形式向客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

“中华商务网”开户费200元,信息费按栏目收取,每年2200元至8000元不等,另可根据情况享受折扣;“中国金属网”开户费1.5万元,信息费每年1.5万元左右。安泰科公司的部分用户在信息服务合同期满后成为了亿特网华公司的用户,即在“中华商务网”开户并付费获取信息。

依安泰科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分别于2003年8月28日、10月30日、12月10日,对上述两个网站上的内容,尤其是用户输入密码登录网站后可浏览、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用户输入密码登陆“中华商务网”,可查询并浏览的文章中有162篇与“中国金属网”在先发布的有关金属市场的报道性、评论性文章相同。“中国金属网”发布的上述署名文章系与安泰科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市场分析与研究人员所采写、编译。亿特网华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网站上相应文章的来源。

另,安泰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略)元、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安泰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网站登记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证明、合同、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注册网站名称公告,亿特网华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泰科公司与亿特网华公司均利用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有关金属市场的信息服务,且经营模式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信息产品是一种有实用价值的社会产品。安泰科公司投入大量市场分析与研究人员及相关财物,制作出涉案的信息产品,并通过与网络用户签订合同、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进而占有市场份额。而亿特网华公司擅自将这些信息纳入自己的网站,并同样以收费形式提供给自己的用户,且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相对低廉。这种行为构成对他人竞争条件的非法利用,从行为结果上看,资料来源性的混淆会影响用户的认知与选择,不仅为其增加交易机会,而且使之获得了本应属于涉案信息制作者安泰科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优势,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亿特网华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直接冲击了“中国金属网”的实际经营者安泰科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该网站的另一所有者也已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因此安泰科公司有权要求亿特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院对亿特网华公司有关安泰科公司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的答辩不予支持。

由于安泰科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亿特网华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后果、信息服务费收取标准、安泰科公司为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般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安泰科公司没有以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声誉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三、驳回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安泰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已交纳),由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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