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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1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和12月26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蒙x号二轮摩托车自泉港区X镇方向行驶,20时15分,行经324国道x+150M路段,在路右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谨慎驾驶以确保安全,操作不当,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陈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从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82.97mg/x,属醉酒后驾车。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向(略)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陈某归案的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其系自摔的单方事故,没有造成不良的后果,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关于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故其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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