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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保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0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1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保险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乙驾驶粤x号林肯轿车在107国道孝昌段卫店国道口东北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林肯轿车受损,张某乙和车上乘员刘某受伤的后果。为达到骗保目的,张某乙与戚某、熊某、杨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6年12月13日委托他人在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2月20日,戚某等人将肇事车辆拖至312国道与信阳市X区X路口处伪造事故现场,由熊某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并取得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2007年1月18日,戚某和杨某某持张某乙的委托书前往中保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获赔保险金x.51元。案发后,熊某和杨某某共退赔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熊某、戚某、杨某某等人供述,证人刘某、陈某、赵某、宋××等证言,报案材料及事故现场查勘笔录、拍照,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及理赔手续,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x.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庭审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琼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向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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