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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舞阳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害人杨某刊登在报纸上招聘司机的广告后来到信阳,以自报姓名“黄某”应聘,次日早上,被告人黄某以买被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豫x长安之星面包车车钥匙,随后将车开回舞阳并关闭手机断绝与被害人联系。经信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x元,赃车已追回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评估鉴定书,被告人2011年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民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所骗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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