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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9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闫某在自己家中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毒品一包。

2010年10月26日夜晚,被告人闫某在自己家中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孟X毒品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董某、孟X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明生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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