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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与公某某网络域名纠纷案

时间:2005-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456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翊彤,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工作合同书》,聘任被告担任原告网络部主任,2003年12月双方续签合同,聘期均为一年。原告要求被告随时关注涉案域名(略).com.cn,一旦该域名被注销后及时注册。2003年6月19日,被告以其名义注册了该域名,并告知原告。原告支付了域名注册费,并于2004年6月5日续交费用。自注册之日起,该域名即始终指向原告网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域名注册人变更为原告,被告未办理。原告认为,原告应为涉案域名的持有人。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略).com.cn域名持有人为原告;二、被告承担公某费800元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聘任原告为网络部主任,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是相互合作的关系。被告将其注册的涉案域名出租给原告,无偿提供给原告使用。被告离开原告后,并未接到传真、电话、邮件等要求被告将涉案域名过户给原告。被告同意将涉案域名无偿过户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公某某确认涉案域名(略).com.cn的所有者为北京旅行家杂志社;

二、北京旅行家杂志社和公某某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将涉案域名(略).com.cn所有者变更为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的相关手续提交,相关费用均由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

三、公某某履行完毕第二条约定的事项后,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公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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