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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伙同马××、王××(二人均已判刑)、杨××(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南召县X乡政府院内实施抢劫。当晚11时许,四人携带凶器骑自行车到小店乡X乡政府大院围墙上挖洞进入院内,杨××、马××将住在院内的被害人李某、张××夫妻的屋门撞开后,四人蒙面入室,因被害人发觉,遂用刀砍伤李某、张××,张××之母闫××听到动静来到被害人室内,四人慌忙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某头部累计创口17cm,四肢累计创口73.8cm,左顶骨骨折。张××头部累计创口长9.5cm,颅骨骨折,牙齿脱落二枚,折断二枚。二人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郑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马××预谋实施抢劫犯罪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张××被致伤的陈述,证人闫××的证言、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书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持械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在整个抢劫犯罪过程中,郑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郝磊

审判员李某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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