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甲、高某、段某乙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高某、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甲、高某、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段某甲在长葛市X村南地段某宇的饭店内酒后因琐事与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段某乙前去助威,为逞威风,段某甲将唐某打伤,高某、段某乙将饭桌跺翻,余某、段XX在劝架期间也分别被段某乙、高某殴打。后三被告人又到长葛市X村鑫鑫腾飞机械有限公司将车间的电闸关掉,段某乙又殴打在车间上班的工人王XX。被告人高某、段某乙被公安机关带走后,被告人段某甲又持刀到厂门口滋事。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余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甲、高某、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余某、段XX等陈述、证人刘某、唐某、王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高某、段某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为逞威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二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被告人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被告人高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已羁押的6日,再从2012年2月27日起,加上3个月零24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段某 高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