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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合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男,X年X月X日生于青海省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重庆市X区XXXX学院学生,户口所在地青海省平安县X村XXXX号,现在居住地重庆市X区XXXX宿舍。2011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重庆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忠、代理检察员范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沈X去至重庆市X区移动通信学院A8宿舍楼,从宿舍管理员处骗取到415宿舍的钥匙进入该宿舍后,盗走该校学生张的黑色戴尔140-R1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学生赵某黑色华硕K52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学生罗的黑色联想Y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沈X将所盗电脑销赃后获得赃款44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将被盗的笔记电脑三台追回,并分别发还给了各被害人。经重庆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三台共计价值x元。其中,戴尔140-R12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278元、黑色华硕K52D型笔记本电脑价值3652元、黑色联想Y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1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被害人罗、张、赵某陈述,证人林、李、李、李、许、毛某证言,重庆移通学院公寓钥匙借出登记表、辩认笔录、出货单、销售单、收据、大南街店铺交易物品登记簿、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沈X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X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沈X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沈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限被告人沈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卫志学

审判员彭书远

人民陪审员孙邦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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