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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市****。

负责人蒋*,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湖南省株洲市人,系中国**银行******分行职员,住湖南省**市******号。

被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分行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元,合计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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