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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X,男,生于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董XX,女,生于X年X月X日18,系宋某X母亲。全权代理。

被告人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18日到新安县X区治安大队投案,当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1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X的诉讼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安县X村李某(已判刑)因与居住在磁涧街宋某X弟弟宋某有矛盾,在2007年1月12日晚上8时左右,宋某X、宋某、李某等人在洛新工业园区的溜冰场玩耍时,李某因此事与宋某X发生争吵撕打,被人拉开后,双方均前后离开溜冰场,后宋某X找人一块到洛新开发区的绿荫网吧门口找李某说事。李某从溜冰场回去后,给党某(已判刑)打电话说有人在绿荫网吧门口想打他,让党某帮忙,党某便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周某、王XX(已判刑)、郑XX(已判刑)、张X(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等人到绿荫网吧门口对宋某X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用刀朝宋某X左臀部刺一刀。之后,李某等人将宋某X拉到孝水村一院墙边和涧河滩边,对宋某X又进行了殴打。致宋某X尿道断裂,附睾破裂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宋某X之损伤已构上重伤。经洛阳新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宋某X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9月18日向新安县公安局洛新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及伤残程度鉴定书,同案犯供述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投案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状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周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周某赔偿其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x元,在庭审中将赔偿数额变更为x元,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对民事部分表示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的伤害手段特别残忍,要求对其严惩。

经审理查明:新安县X村李某(已判刑)因与居住在磁涧街的宋某X弟弟宋某有矛盾,在2007年1月12日晚上8时左右,宋某X、宋某、李某等人在洛新工业园区的溜冰场玩耍时,李某因此事与宋某X发生争吵撕打,被人拉开后,双方均前后离开溜冰场,后宋某X找人一块到洛新开发区的绿荫网吧门口找李某说事。李某从溜冰场回去后,给党某(已判刑)打电话说有人在绿荫网吧门口想打他,让党某帮忙,党某便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周某、王XX(已判刑)、郑XX(已判刑)、张X(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等人到绿荫网吧门口对宋某X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用刀朝宋某X左臀部刺一刀。之后,李某等人将宋某X拉到孝水村一院墙边和涧河滩边,对宋某X又进行殴打。致宋某X尿道断裂,附睾破裂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宋某X之损伤已构上重伤。经洛阳新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宋某X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

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9月18日主动向新安县公安局洛新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另查明,宋某X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150医院住院治疗53天,花去医疗费8572.72元,在重庆西南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去医疗费x.41元。宋某X的伤残等级经洛阳新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宋某X的户口为小城镇户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供述,主要内容:

2007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和张X在一块喝酒后准备去睡觉,郑XX给张X打电话说叫我俩到开发区帮忙,然后我和张X、郑XX就坐出租车到了开发区,郑XX回家取了刀,在管委会西边,刚开始双方人在吵,我们三人一下车过去就和他们打开了,有几个人用钢管打我,我就拿出刀子朝宋某X裆部戳了一刀就跑了。后来我们七八个人把宋某X带到河滩边的萝卜地里,有人用钢管打,有的用脚用手打,我也用手照宋某X打了几下。打完后让宋某X走了,我们回洛阳了。

2、被害人宋某X陈述,主要内容是:

2007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和宋某、张某乙、骑着摩托车去洛新开发区溜冰场玩,到那后见李某、王XX、张X等人也在那玩,李某、王XX等人围住打我弟弟,我也跑过去和他们撕拽着打,溜冰场老板把我们拉开,我和我弟骑摩托车去找我姐夫刘XX,想让他找人说说以后那些人不再找我们事,刘XX打电话叫了五个人和我们到绿荫网吧门口,到那有四五分钟,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的人手里拿着东西手报纸包着,那些人到场后,其中一个人说砍,我就赶紧上去夺那人手里拿的东西,我在夺东西时,另外几个人围住打我,其中一人用刀朝我屁股捅了一刀,有人拿东西朝我头上砸,有人朝我裆部踢,而后架着我往北边走到一块麦地,他们让我跪在地上,又开始用钢管朝我裆部打,打有十几分钟,又把我架到河滩边,又用钢管打我,当听到我姐喊我时,他们都跑了,把我架到河滩边的人我只认识李某、张X、王XX、党某,别的我不认识,他们去的人都打我了。

3、被告人党某供述。主要内容是:

2007年月1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李某、林XX三人骑摩托车到绿荫网吧,见到李某、张某乙还有二个我不认识的人,后李某和宋某X开始撕拽,这时过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三人,手里都拿着东西,两方人都打开了,我和李某撵着打一个人,我俩回到网吧门口时,见门口只剩下李某、张X、张某乙、张X,还有出租车上下来那些人,对方只剩下宋某X。周某、李某及两伙计围着打宋某X,而后,张某乙、张X和另外两人拉住宋某X往河滩那去,在河滩边李某、张某乙用钢管朝宋某X身上打。

4、被告人郑XX供述,主要内容是:

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周某、张X在洛阳租的房子里,党某打电话让我回来帮忙,我们坐出租车往回走,路上我让出租车拐到耐火厂家属院,我到那拿了两把确刀用纸包着,到绿荫网吧门口时见党某、李某在门口站着,我还没有撕开包刀的纸,对方一个人跑过来和我夺刀,双方打开了,一会对方都跑了,只剩下夺刀那人了,我们这方有人在打他,他把刀松开了,李某说把那人拉到河滩边再打。到河滩边李某拿钢管照那人打,张某乙和李某二伙计用脚朝那人身上踢。

5、被告人张某乙供述,主要内容是: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党某、李某到绿荫网吧见一群人要打架,一会儿郑XX、张X、小X三人坐出租车来了,郑XX拿了一把平头单刃刀,小X拿了一把尖头双刃刀,郑XX上去拽住宋某X,这时双方打开了,我和一个胖子对打,党某照那胖子跺了一脚,那人跑了,我去追没追上,回头我看见李某揪住宋某X头发,郑XX和党某说不敢在这打,张X和曹X一人拉住宋某X一只胳膊往孝水那去,在路上张X朝宋某X踢了一脚,到孝水河滩边李某、王XX拿铁管朝宋某X身上打,张X用脚路易宋某X屁股。我方参与打架的有我、党某、郑XX、张X、周XX、王XX、张X、李某、李某等人。

6、被告人张X供述,主要内容是:

2007年1月12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和郑XX、周某在洛阳网吧上网,党某给郑XX打电话说有人打他,叫我们赶快回来,然后我和郑XX、周某坐出租车往洛新开发区回,路上党某给郑XX打电话说有东西捎着,郑XX让出租车到党某家理发店拿了两把刀,用报纸包着,我们到绿荫网吧门口,李某上去朝对方一个人肚子上跺了脚,双方都打开了,我和李某打一个人,那人跑了,我们没追上,回到网吧门口见对方只剩下一个人,党某提出把那人弄到河滩边,张某乙和李某的二伙计将那人架到河滩边,我们让那人跪在地上,张某乙和李某及他那二伙计用钢管朝那人身上打。

7、证人宋某证言,主要内容是:

2007年1月12日晚上,我和我哥宋某X,还有张某乙岁到开发区溜冰场玩,到那后见李某和三男一女也在那玩,李某和我们发生了撕打,我和宋某X骑摩托车到我姐夫家说了在溜冰场发生的事后,我姐夫打电话叫了四个人,我们一块到绿荫网吧门口找他们说事,李某六七个人拿钢管、砖块从网吧出来,这时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的人都拿着砍刀,李某指了一下,他们的人就围住我们打,有人拿钢管打我一下,我赶紧跑了,他们没追上。他们打我们的人我只认识党某。

8、证人李某证言,主要内容是:

那天晚上打架,当时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有郑XX、张X、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三人都是党某打电话叫来的,他们到现场后,双方开始吵,党某拿砖头朝一个人头上打了一下,双方就打开了,对方人追着打我,我跑了,事情过后我听党某给我说宋某X屁股上那一刀是和郑XX一块去的人戳的。

9、证人戚某证言,主要内容是:

2007年1月12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丈夫刘XX在家看电视,我姨家孩子宋某X、宋某来我家对我说,他们在溜冰场玩有几个人打他们了,并说以后见一回打一回,我叫丈夫刘XX去劝劝算了。过了一会刘XX一个人回来说,叫我赶快去开发区找宋某X,他们一群人围着打宋某X哩,我到网吧北边找到了宋某X,他说屁股上被捅了一刀,睾丸也被踢碎了,后来开发区治安队的车把宋某X送医院了。

10、证人张某乙证言,主要内容是:

那天晚上我和宋某X、宋某骑摩托车到溜冰场玩,李某和宋某们发生了撕打,溜冰场老板和我把他们拉开,宋某X、宋某骑车走了之后,宋某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绿荫网吧门口看看李某们是否在那,我去看了看没人就到燕光网吧楼上,过有半个小时左右,我从窗户看见宋某X、宋某,还有他姐夫等几个人朝绿荫网吧去了,一会网吧上下来六个人,这时来了一辆出租车,下来三四个人手里拿着刀,宋某X和对方人争吵,对方一群人拉住宋某X就打,咋打我没看清,后来听说宋某X被打伤。

11、证人党某证言,主要内容是:

我家有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刀,用报纸包着在沙发下放着,打架那天晚上我不在家,后来听我妻子说郑XX来俺家拿过刀,他啥时送来也不知道。

12、证人宋某X证言,主要内容:

2007年1月12日晚上,我儿子宋某X在洛新开发区绿荫网吧被八九个人殴打,我儿子的尿道被捅烂了,睾丸破裂,现在已严重残疾。

13、证人董XX证言,主要内容与宋某X证言内容相一致。

14、解放军150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宋某X被刀刺伤臀部导致后尿道断裂,经多次手术治疗后仍反复出现尿道瘘,尿道狭窄,附睾炎,输精管粘连,影响生育及性功能。

15、宋某X的伤情照片,证实宋某X的受伤部位及伤情情况。

16、新安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宋某X外伤性尿道断裂,附睾破裂,其损伤程度已构上重伤。

17、洛阳新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宋某X构上四级伤残,能否构上更高级伤残需治疗终结后再次鉴定。

18、同案犯党某、张X、郑XX、张某乙、王XX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述五同案犯因本案事实均已被判处刑罚。

19、新安县X区治安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9月18日向该队投案。

20、宋某X医疗费单据10张,证明宋某x年9月7日在洛阳解放军150医院治疗,至2007年10月30日出院,共住院53天,花去医疗费8572.72元;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30日在重庆西南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x.41元。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结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且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某在实施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应合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X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x.13元;2、误工费4276.7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4、营养费980元;5、交通费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到被害人伤后到医院治疗确需一定的交通费,故酌定为1000元。以上共计x.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护某x.40元的请求。因其提供的护某证明系复印件,且陪护某间与住院时间不一致,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X经济损失x.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孔琳

审判员窦甫周

审判员吕书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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