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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春,绰号“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名,绰号“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为平、苏火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及王某甲的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2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伙同同案人“胖子”、“王某”(均身份不详,在逃)使用撬锁工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多次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寻乌县、定南县、信丰县、南康市等地盗窃汽车。其中,周某某盗窃汽车11辆、摩托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94.3518万元;王某甲盗窃汽车7辆、摩托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5.2118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笔录;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辨认、指认笔录;5、书证;6、价格鉴定结论;7、被告人的供述;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辩解称他没有偷车,只是开车。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有部分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对王某甲酌情从轻处罚;2、王某甲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3、王某甲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撑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伙同同案人“胖子”、“王某”(均身份不详,在逃)使用撬锁工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多次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寻乌县、定南县、信丰县、南康市等地盗窃汽车。得手后将被盗汽车驾驶至广东省销赃,赃款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胖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八0一厂后门门口,盗得被害人陈X莲一辆价值人民币5.03万元车牌号为赣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X莲的报案笔录、陈述,证实2009年5月21日20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自动档轿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厂后门门口。次日8时许,发现被盗。

2、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出具的赣市章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陈X莲被盗汽车案发现场的情况。

3、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区价认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陈X莲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5.03万元。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周某某辨认了盗窃被害人陈X莲汽车的作案现场。

二、200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窜至江西省寻乌县X镇长安大道秀丽江南小区“南北水族花屋”北侧小巷内,盗得被害人温X华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黑色“尼桑风神”轿车(无法鉴定其价格);随即,二人驾乘该车窜至长宁镇岳家庄大道X号一单元门口,盗得被害人吴X春一辆价值人民币14.11万元车牌号为赣x的黑色“东风狮跑”越野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温X华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24日23时30分许,他将车牌为粤x的“尼桑风神”二手套牌轿车停放在寻乌县裕都大酒店背后一栋居民楼下的巷子里。次日7时许,发现被盗。

(2)被害人吴X春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24日19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黑色“东风狮跑”越野车停放在寻乌县X镇岳家庄大道X号一单元门口。次日7时20分许,发现被盗。

2、寻乌县公安局出具的寻公[刑]勘[2009]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温启华、吴翠春被盗汽车的案发现场情况。

3、寻乌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被盗摩托车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经调查,2009年5月24日至25日期间在寻乌县辖区范围内无摩托车被盗的报案记录。

4、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无法对温X华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温X华被盗车辆无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购买新车的时间和型号均不详,故该中心无法对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

5、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吴X春被盗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14.11万元。

6、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归案后,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了盗窃被害人温X华、吴X春汽车的作案现场。

三、200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窜至江西省定南县X路X-X号“心连心歌厅”门口,盗得被害人傅X锋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粤x的“本田雅阁”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傅X锋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他将车牌为粤x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定南县城“心连心”歌舞厅对面路边。次日9时许,发现被盗。

2、定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定)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傅X锋被盗汽车案发现场的情况。

3、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区价认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傅X锋被盗“雅阁”汽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周某某辨认了盗窃被害人傅X锋汽车的作案现场。

四、200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伙同同案人“王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X路原供销车队返迁房住宅楼下柴火间门口,盗得被害人钟X斌一辆价值人民币978元车牌号为赣x的“峰钿”摩托车作为盗窃汽车的交通工具。其后,三人驾乘该摩托车窜至西桥路滨江一校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方X藻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起亚千里马”轿车,并将摩托车丢弃在作案现场附近。随即,三人驾乘“千里马”轿车窜至章贡区花生坪X号北侧小区院内,盗得被害人黄X燕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白色“起亚”轿车。之后,三人驾乘二辆被盗轿车窜至章贡区X路X号X栋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余X元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黑色“索兰托”越野车。王某甲驾驶“千里马”轿车前往广东销赃,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段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黄某燕和余邦元的被盗汽车被三被告人驾乘至广东省销赃。案发后,被盗“起亚千里马”轿车、“索兰托”越野车被追回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方X藻。余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钟X斌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4日0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黑色“峰钿”摩托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路原供销车队返迁房住宅楼下柴火间门口。次日7时许,发现被盗。

(2)被害人方X藻的报案笔录、陈述,证实2009年6月3日20时20分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路滨江一校宿舍一单元楼下。次日6时许,发现被盗。次日10时左右,他从赣州市黄某开发区X镇交警队将发动机和前轮全部被撞毁的轿车领回。

(3)被害人黄X燕的报案笔录、陈述,证实2009年6月3日23时30分许,她将车牌为赣x的白色“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欧风”轿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花生坪X号小区内。次日9时30分许,发现被盗。

(4)被害人余X元的报案笔录、陈述,证实2009年6月4日0时20分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黑色进口“起亚索兰托”越野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路X号X栋楼下。次日8时50分许,发现被盗。

2、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区出具的赣市章公(刑)勘[2009]x、x、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了方X藻、余X元、黄X燕汽车被盗案发现场及方X藻、余X元汽车被追回时的物证照片。

3、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方X藻、余X元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后已经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方世藻、余邦元。

4、鉴定结论

(1)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区价认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峰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8元;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5.59万元;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9.25万元;被盗的“索兰托”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9.6万元。

(2)赣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赣市公刑(医)鉴字(2009)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了从方X藻被盗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车后门上及驾驶员座位坐垫上依法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为被告人王某甲所留。

(3)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赣公(章)鉴(刑技)字[2009]X号手印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了从方X藻被盗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车内仪表台上的赣南师院车辆出入证上提取到的指纹为王某甲右手食指指印。

(4)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公(九)鉴(痕)字[2009]X号痕迹鉴定书,证实了九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侦科于2009年6月11日凌晨所查获扣押的一辆黑色“索兰托”越野车的车架号与余X元被盗的“索兰托”越野车的车架号一致。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初的一天,他、“王某”、“三哥”王某甲从汕头市潮阳区来到赣州市章贡区。晚上12点,“三哥”挎着工具包,三人步行到市区寻找汽车。“王某”用自制工具偷得一辆摩托车,搭他和王某甲在市区转,在一栋楼下,他和“三哥”负责放风,由“王某”动手盗得一辆“东风千里马”三厢轿车汽。“王某”带着他们在城区转,在一栋楼下,“三哥”在车上等,他在旁边望风,“王某”盗得一辆白色的“东风悦达起亚”两厢轿车,“三哥”开“东风千里马”跟后面。

之后,他在旁边放风,“王某”盗得一辆“东风起亚”的越野车。他开“东风悦达起亚”两厢车,“三哥”则开“东风千里马”轿车往火车站方向开去。后“王某“开“东风起亚”越野车带着“三哥”过来,王某告诉他,“三哥”开的车和别的车子撞了,他还看到“三哥”额头上还受了伤。由“王某”联系二辆车以4.8万元卖给了“老吴”,钱被他们三人平分。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周某某辨认了盗窃被害人方X藻、黄X燕、余X元汽车的作案现场。

(2)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3日17时,他和“王某”、“亲戚”坐大巴来到赣州。晚上12时左右,三人提着工具步行沿着路边寻找下手的目标。长途车站附近,“王某”偷得一辆深蓝色的男式摩托车并骑摩托车带他们继续沿街寻找下手的目标。大概10分钟左右,他扶着摩托车望风,王某”和“亲戚”盗得一辆白色的“千里马”小汽车。约10多分钟,“王某”和“亲戚”又偷得一辆灰色小汽车。他坐到了“千里马”车的副驾驶室位置,然后两辆车一前一后继续往前开。大约走了四五分钟,“王某”和“亲戚”偷得一辆黑色的“东风起亚”越野车。“亲戚”开车带路,王某开“东风起亚”在中间,他开“千里马”跟最后。当快到高速路口时,一辆大货车从后面撞到了他开的“千里马”,车子撞坏了,肇事司机开着大货车逃跑了,他的头也撞破了,“王某”倒回来接他。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他们在葵塘下高速公路,后来“王某”将两辆车以4.8万元卖给两名男子。他分得1万元,余钱“王某”和“亲戚”平分。

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王某甲辨认了盗窃被害人方世藻、黄某燕、余邦元汽车的作案现场。

五、200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伙同同案人“王某”窜至江西省信丰县X镇X路“千手足道店”旁的小巷内,盗得被害人林X万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起亚”轿车;随即,三人驾乘该车窜至信丰县X镇X路X号门口,盗得被害人陈玉生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起亚”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X万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22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赛拉图”轿车停放在信丰县X镇X路“千手足道”后边靠河边处。次日8时许,发现被盗。

(2)被害人陈X生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23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黑色“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停放在信丰县X镇X路X号家门口屋檐下。次日6时许,发现被盗。

2、信丰县公安局出具的信公(刑)勘[2009]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林英万、陈玉生汽车被盗案发现场的情况。

3、信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信价认字[2009]8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林英万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7.68万元;陈玉生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8.706万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调查访问,2009年6月11日至12日期间在信丰县辖区范围内没有发现摩托车被盗情况。

5、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10日左右凌晨2点多,他和“王某”、“三哥”乘坐“三哥”联系的黑出租从广东朝阳区来到赣州市信丰县。王某不知道从哪里偷来一辆男式摩托车,三人骑摩托车在信丰县城转。他放风,由“王某”和“三哥”动手偷了二辆“东风起亚”三厢汽车。“王某”和“三哥”开一辆车,他开车跟在后面,从高速公路往广东甲子镇方向行驶。两辆车以2万多元卖给“老吴”,钱三人平分。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周某某辨认了盗窃害人林X万、陈X生汽车的作案现场。

(2)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12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王某”、“亲戚”包车来到信丰。在县X街道边“王某”盗得一辆红色男式太子摩托车。在一栋居民楼下,他留在摩托车上把风,“王某”和“亲戚”盗得一辆“东风起亚”汽车。在信丰县X街的楼房下“王某”动手偷得一辆“东风起亚”汽车。由“王某”驾驶,他和“王某”乘坐第二辆汽车,“亲戚”开第一辆车上高速驶往广东葵塘。王某事先联系好以2.5万元将车卖给“老吴”,他们每人分得8000元,还有1000元用于回汕头的车费。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王某甲辨认了盗窃被害人林X万、陈X生汽车的作案现场。

六、200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窜至江西省南康市X街办安居工程CX栋楼下,盗得被害人蔡X旺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起亚”轿车;随即,二被告人驾乘该车窜至南康市X路建设银行对面华润漆专卖店旁,盗得被害人范X干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赣x的“起亚”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X旺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8日20时10分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银白色“起亚赛拉图”轿车停放在南康市X街办安居工程CX栋和CX栋之间人行桥下的楼梯旁。次日5时30分许,发现被盗。

(2)被害人范X干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8日21时许,他将车牌为赣x的银灰色“起亚”轿车停放在南康市X路建行对面的华润漆专卖店旁的巷子。次日8时许,发现被盗。

2、南康市公安局出具的康公(刑)勘[2009]x、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蔡某旺、范积干汽车被盗案发现场的情况。

3、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车辆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摄影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蔡某旺被盗汽车被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四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蔡某旺被盗车上依法扣押作案工具一套;该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后已经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旺。

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供称其6月19日将所盗得的被害人范X干的汽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旁,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未果。

5、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区价认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蔡X旺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8.62万元;范X干被盗“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6.28万元。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在信丰偷车之后没几天,他和“三哥王某甲”带着工具,从汕头市潮阳区来到南康市。到了晚上出门,他们在一条不知名的小巷子里偷到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他带着“三哥”四处逛。在一栋居民楼下,他在旁边望风及帮拿工具,“三哥”用自制工具盗得一辆黑色的“东风起亚”三厢小汽车。他开车离开小区在南康市内逛,在一不知名的巷子口上,三哥”用用自制工具橇驾一辆黑色“东风起亚”三厢小汽车驾驶室的门没撬开,他动手盗得该,同时叫“三哥”去开先前偷来的小汽车。他和“三哥”开着车子一前一后往南康龙回高速公路路口走,在过收费站时,由于“三哥”所开的“东风起亚”三厢小汽车被蒙住了车牌,被检查的交警发现了,于是“三哥”弃车逃路,同时还打电话给他,他也将车丢弃在高速公路,往旁边的山上走了。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周某某辨认了盗窃被害人蔡X旺、范X干汽车的作案现场。

(2)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19日凌晨0时多,他和“亲戚”从汕头来到南康,在市区寻找目标。在街X路边的一栋居民楼下,他们共同动手盗得一辆黑色及一辆灰色的“东风起亚”小汽车。“亲戚”开灰色的“起亚”小汽车在前面带路,他开黑色“起亚”小汽车跟在后面。凌晨4时左右,从南康上高速。“亲戚”用CD碟片蒙住他驾驶的那辆车的车牌。在早上6点半左右,他在江西定南和广东交界处的收费站被交警拦下检查,由于他不能出示汽车驾驶证,交警将他开的车扣下。这时“亲戚”已经过了收费站。车子被扣后他走到离收费站不远的一条路下高速,然后坐车到定南县城汽车总站转车到龙南,再从龙南坐车到了广东汕头。6月20日,“亲戚”打电话说黑色“起亚”小汽车也在广东和江西交界的地方被交警扣押。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王某甲辨认了盗窃被害人蔡X旺、范X干汽车的作案现场。

此外,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报案、立案时间和原因等事实。

2、相关被盗车辆的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保险单等书证,证实了被盗车辆的相关信息。

3、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有鉴定资格;相关鉴定结论已通知了相关的被告人、被害人。

4、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三哥”、“王某”在汕头听说赣州警察巡逻比较少,偷车比较安全。他和“三哥”来江西赣州本来想偷车,没想到刚到寻乌县被抓。他们随身携带的黑包内有自制的开锁工具、扳手、老虎钳、液压剪、手套等盗车工具。自制内六角工具是“三哥”做的,钢丝钩子是他做的,其余的扳手、老虎钳、液压钳、手套等工具是他和“三哥”一起买的。他们偷车时没有具体分工,因为三人都懂得偷车技术。王某甲、王某、“胖子”一般都叫他“亲戚”。偷盗汽车所得的赃都是平分。

5、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6月初,“王某”和“亲戚”来找他,王某说其和“亲戚”前段时候偷车卖了钱,还说准备来赣州偷车,问他要否一起去。他开始没有同意,他们二人对他说,你一个人在工地上才赚几十元钱一天,你跟去偷车,卖了大家平均分,他听后就来了赣州偷车。他称呼与他一起被抓的老乡为“亲戚”,他们使用的工具有螺丝刀、钻子、老虎钳、扳手、一个用铁丝做的钩子、蜡烛、一个解码器、一块电脑板、两副手套,都是“王某”准备的。他第一次分了x元,第二次分了8000元,第三次由于车被扣,没搞到。他们将偷来的车卖给广东叫“老吴”的人,“亲戚”就是一起被抓的那人。

6、辨认笔录

(1)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了周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无规则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了X号照片即被告人王某甲就是伙同其盗窃汽车,绰号“X”的人。

(2)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了王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无规则的男性照片中辨认了X号照片即被告人周某某就是伙同其盗窃汽车,绰号“X”的人。

7、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归案的情况。

8、寻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品照片、南康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南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信丰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内依法扣押了水管钳、剪线钳、尖嘴钳、内六角扳手、螺丝刀、钢筋切断工具、裁纸刀、自制铁钩、自制撬锁工具等作案工具。上述物证经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当庭辨认无误。

9、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5)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仓山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刑、服刑、释放的情况。

10、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了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公安机关无法获得王某甲的户籍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周某某盗窃汽车11辆、摩托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94.3518万元;王某甲盗窃汽车7辆、摩托车1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5.2118万元。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法庭上提出他没有偷车,是“王某”叫他开车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与王某甲、“王某”共同预谋盗窃,准备并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赣州市章贡区、信丰县、南康市等地盗窃汽车,三人均动手盗窃车辆,驾驶被盗车辆去广东销赃,赃款平分;与被告人王某甲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相互印证。现王某甲在法庭上对盗窃事实予以否认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且所得赃款也是基本均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坦白罪行,部分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周某某、王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贤森

审判员廖美春

审判员曾小育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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