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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住所(略)。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闲置的造纸厂厂房及厂地28.4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年1.5万元,租金交付日期为每年7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上述租赁物,被告支付了当年应支付的租金。后因被告出现经营困难,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解某或终止协议,2008年7月1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解某、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某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及赔偿经济损失x元不能成立,因原告租给被告的厂房系违法用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系无效合同。且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了被告可对厂房进行改造,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固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某材料有:

1、(2010)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某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闲置的造纸厂厂房及厂地28.4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年1.5万元,租金交付日期为每年7月1日前付清。被告仅支付一年的租金,被告现仍欠原告租金3万元。被告在使用原告租赁物时,未尽到保管义务,应赔偿原告损失。

夏邑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某被告在使用原告租赁物时,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原告100米围墙损失为x元、三个铁门损失为4367元、17扇宿舍木质门损失为1670元、18个宿舍钢筋窗损失为126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某:

证某程某、吴某领出庭证某一组,证某被告在使用原告租赁物时,已尽到保管义务,未对原告租赁物造成损失。

经庭审质证,双方质证某点如下:

被告对原告证某1无异议,对原告证某2有异议,被告租赁原告租赁物时,均无以上租赁物,对此应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证某证某认为不属实。

经庭审质证某本院对原、被告证某作如下认定:

原告证某1系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应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某2,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了涉案租赁物的照片,结合被告证某在出庭作证某陈述,在为被告送床时,见到涉案租赁物正在修围墙,应能认定涉案租赁物在租赁时有100米围墙,对夏邑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认定的原告100米围墙损失为x元予以采信,对其他租赁物损失不予采信。对被告证某证某,该某证某系孤立证某,无其他证某相佐证,对此不予采信。

依据采信的有效证某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闲置的造纸厂厂房及厂地28.4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年1.5万元,租金交付日期为每年7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上述租赁物,被告支付了当年应支付的租金。2008年7月1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租金1.5万元,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万元。依据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至原告于2011年11月份向本院起诉下余租金时,被告仍欠原告租金3万元。被告在租赁原告租赁物时,造成了原告100米围墙损失,经夏邑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认定,原告100米围墙损失为x元。

本院认为,2007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主张x元租金应予以支持。现原告请求解某涉案合同,被告辩称同意解某合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在租赁原告租赁物时,造成了原告100米围墙损失,经夏邑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所认定,原告100米围墙损失为x元,对此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某三个铁门、17扇宿舍木质门、18个宿舍钢筋窗的损失,因现有证某不足,待取得充分证某后,可另行主张某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张某丙给付原告张某乙租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张某丙赔偿原告张某乙100米围墙损失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建民

审判员苏建军

代理审判员陈冰海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翁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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